保险拒赔
2023年8月21日,投保人李XX(被保险人父亲)为其女儿李X向某保险公司续保某医疗保险,并按约定交付
了保险费。同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电子保险合同》。
2023年11月23日,李X因 “红眼病”就诊于, 检查发现 “K-F环阳性”、 “铜蓝蛋白减低”,确诊为 “肝豆状
核变性”,此后因发现 “肝硬化”。
2024年2月23日, 李XX前往安徽中医药大学神经病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2024年8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肝豆状核变性,住院176天,自费医疗费 68809. 85元。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
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李X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而拒赔。
最后,李XX委托广东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李X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
院津贴及利息。
委托广东XX 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X一家陷入困境。保险公司以"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付,但李
先生表示:"投保时从未收到任何关于'先天性遗传病'的具体释义,保险条款里只模糊提到'按ICD-10标准判定',
但我们查阅权威医学资料发现,肝豆状核变性在ICD-10中明确归属于铜代谢障碍疾病,并非先天性畸形类别。"
保险合同中援引的医学术语与临床诊断标准存在明显错位,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辨析其中差异,而保险公司却
以"行业惯例"为由坚持拒赔,这让李家人倍感维权艰难。
正当李X准备接受败诉结果时,同乡病友向他推荐了专攻保险纠纷的广东XX。通过炳瑞律师团队
的专业剖析,团队发现关键突破口:保险条款中"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的表述既未遵循ICD-10的标准化分类,也
未在保险合同中设置兜底条款,让李家人重新看到希望。
炳瑞律师团队采用风险代理模式,未成功不收费,差旅费用由律所预先垫付,委托人只需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极大减轻了委托人的经济压力。最终,李XX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住院医疗金与津贴共计10万余元,虽未能
全额覆盖治疗成本,但这场胜利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样本。
律师观点:
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认为:
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列举“肝豆状核变性”属于免责范围,仅援引ICD-10分类,但该疾病未被ICD-10收录
,条款存在模糊性,违反《保险法》第十七条。
知险律师认为:
未尽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未对“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进行加粗、特殊标识或口头说明,未履行明确提示义务
,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医学实践非合同依据:保险公司以“临床医学惯例”扩大免责范围,但保险合同应以ICD-10为准,单方扩大解
释无效。
最终结果
最终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判决原告李X因"肝豆状核变性"保险理赔纠纷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
议:保险公司需于2025年4月25日前支付医疗金及住院津贴共计100,489.85元至李XX指定账户,案件受理费
1,366.1元由李XX自行承担,该调解结果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强制力。
未来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将继续带领广东XX对不合理拒赔说“不”,坚决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