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家*产案件中,当涉及“安*利*”时,法*会在兼顾***基础上,尽可能*量怎么判才能*有*际执行可能*。所以针对安*利*,也即居*利**对价,法*通**综合考量案涉房*居*使用情况、各方*事人意愿、维持共有*态的可能*、安*利**有*是否有*他住房、以及房*产权*的实际支*能*等因素。
近期,在一起析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别**理、法*等多角度进行辩证分析。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虽然并没有*取到对方*遗产的不分、少分的结果。但也在一定程*上阻断了作为共同居*继承人的对方*能*张*分的途径,力促二审改判,使得我方*事人免去两百万***折价款。
案情简*:
被继承人董XX与刘XX系合法*妻关*,二人婚后*育董XX、董XX、董XX。董XX于2012年*世,留有*于*京市某区房*一套(以下简*案涉房*),但未留有*嘱。董XX去世后,董XX要求单*继承案涉房*,屡次与刘XX发生争执,刘XX不堪其扰,留下遗书控诉董XX的不孝行为,服下大量安*药自杀,未遂,故而引发本次诉讼。
在一审期间,董XX、董XX均相*去世,转继承后,由二人各自的儿子董XX、董XX分别*为两个家*的代表继续参加诉讼。董XX找到XXX,家*指派家*的马*师*办该案。
办案经*:
接受委托后,家*的马*师*细了解*实了案涉房*的来源,了解*该房*系经*迁安*后*得。具体为,董XX与刘XX在婚姻关*存续期间,刘XX单*分配公*房,1995年*公*房*迁后*地回迁至案涉房*所在地,2000年*刘XX名义购买后*记在其名下。
一审法*仅以拆迁时*安*人为刘XX、董XX、董XX,认定刘XX、董XX、董XX各享有*涉房*的三分之一份额,再加上董XX从*X处继承的四分之一份额,董XX实际取得案涉房*十二分之五的份额,此时*XX需要支*董XX房*折价款超三百万*。
在大量的翻阅一审的案卷材料之后,马*师*准聚焦*涉焦*,也就是董XX是否享有*涉房*的房*份额,即安*利**否可以等同于**份额。在做了大量的法*检索*后,马*师*出以下几点:
第一,关***性质、安*利*、房*产权。拆迁前的公*房*拆迁后*案涉房*,在性质上均属于*管**,系董XX与刘XX单*的分配住房。尽管1995年**房*迁时,董XX作为共同居*人被列为被安*人,但其享有*利***对于*安*房*即案涉房*的居*权,原地拆迁后,董XX也一直同董XX、刘XX一起居*在案涉房*内,其居*权**然得到了保障。
2000年**后,以刘XX名义购买的案涉房*登记在刘XX名下,根据物权**原则,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登记为准,故而案涉房*属于董XX与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与董XX无关。
第二,关**据收集与整理。马*师*次前往刘XX所在单*调取当时*署的《购房*同》、发票、《工龄折算表》,用以证明董XX与刘XX系因单*员工身份享有*房*格、工龄折抵资格,二人有*休金,也有*款,有**支*购房*。而董XX仅提供了2001年**银行流水,并不足以证明2000年*购房*况。
除此之外,董XX称自己一直居*在案涉房*内,但其分得两居*并没有*策依据。针对董XX提交的证据,马*师*予以有*质证,最终**并未支*董XX的主张。
除了在法*上,马*师*从*理方*进行论述。法*的作用在于*护公**义,弘X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而法*的判决更是对人们行为准则的评判。
根据《民法*》相**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应*丧失继承权。刘XX因董XX的“不当行为”吃药自杀,虽然经*救脱离危*,但老人的精神创伤至今无法*到治愈,但从*审判决结果来看,董XX不仅没有*到应**惩罚,反而获得了“取得较多房*份额”的奖励,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虽然一审判决明*适用了《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应*为缺乏劳*能*又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之规定,但是文*的温*与一审判决结果的残酷形成*明*比,在没有***实与法*依据的情况*判决董XX享有*涉房*三分之一的份额,严*损害了卧床耄耋老人刘XX的利*,加重了刘XX主要赡养*董XX的经*负担,使得原本对晚年*活充**憬的老人再次蒙*阴*。
案件结果
二审法*认定董XX享有*权**非房*所有*,依法*判董*X支*董XX房*折价款一百万*。
家*律说:该案相*明*了“安*利*”的内涵并非就是房*所有*,被安*人享有*安*利**自其居*在被拆迁房*的居*利**拆迁行为受损这一事实,故而,安*利***作为其在被拆迁房*居*利**对价。换言之,因被安*人身份而取得的拆迁利**应*是拆迁后**的居*权**者居*利**折价,而不应*仅仅是因为被安*人身份获得拆迁后**的产权*额。
建议在处理过程*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