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2018 年 5 月 10 日,安XX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
2023 年 6 月 27 日,安XX因“病理发现宫颈 CINⅡ伴累腺一个月等”到葫芦岛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最终被
医院诊断为“宫颈上皮内肿瘤,Ⅱ期伴累腺,中度贫血等”。
事后,安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3 年 8 月 10 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果通知书》,以安XX所患疾
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标准”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委托广东XX (XXX)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安XX既愤怒又无助。毕竟保险公司往往有强大的律师团队,甚至有专门的法务部门。
而且合同条款白纸黑字写着,保险公司认为,CIN II未突破上皮下基底膜,未形成原位癌,因此不属于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范围。合同又厚又复杂,涉及保险、医疗、生物、法律等等专业知识。别说一般人了,一般的律师
也看不太懂。对于普通人而言,这种理赔的难度实在是太高了。
愤怒又委屈的安XX通过亲戚推荐,找到了专注保险拒赔又全国接案的广东XX,其中的炳瑞律师保
险理赔团队在重疾险理赔诉讼方面有大量的胜诉判决和成功经验,而且胜诉案例遍布全国各地。使得安XX终
于看到了曙光,预约了炳瑞律师的电话咨询。
在初次咨询中,安XX提供了投保过程以及细节,了解到了重疾险理赔的大致思路。
XXX坚持全风险代理,理赔金不到账就不收取律师费,连诉讼费和律师的差旅住宿都由团队
事先垫付。这更是给他们减轻了理赔的负担。更何况广东XX在安XX所在的辽宁省等地也有同类
胜诉案例。在这之后,安XX下定决心委托广东XX来处理此案。
律师观点
1.安XX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法有效,安XX已按约缴纳保费(截至2023年5月),保险合同于
2018年5月11日生效。
2.安XX于2023年确诊“宫颈上皮内肿瘤II期伴累腺(CINII级)”,并接受了子宫颈锥形切除术,符合保险合
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理赔条件。
3.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将“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定义为需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的恶性病变(包
括原位癌等)。安XX主张其诊断的CINII级(高级别鳞状上皮内瘤变)属于原位癌范畴,符合条款中“极早期
恶性肿瘤”的定义。保险公司称CINII仅为“癌前病变”,炳瑞团队指出:国家卫健委2019年实施的《国际疾病
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已明确将CINII纳入原位癌范围;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采用旧版ICD-10标准,
应适用最新医学分类。
最终结果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安XX所患宫颈上皮内肿瘤II期伴累腺(CINII级)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的“特定疾病”标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4万元,并豁免剩余保费,同时由保险公司案件受理费400元。
法院指出,保险合同未限定疾病分类版本,而国家卫健委2019年ICD-11标准已明确将CINII纳入原位癌范畴,
结合《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规则,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
未来XXX将继续带领广东XX对不合理拒赔说“不”,坚决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