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成为必然的时候,相对于对簿公堂而言,更多人选择协议离婚。然而,在实践中,因履行离婚协议、再次分割财产等引发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早已一别两宽的夫妻,最终又诉讼至法院。
本案中,岳XX与赵XX于2016年6月在湖南省某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生育一女。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办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并对部分婚前财产进行处理。
在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岳XX的态度是不予理会且不愿意让赵XX分得其应得份额。无奈之下,为保障其自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赵XX找到XXX,家理指派深圳家理的胡律师承办该案。
深圳家理律师经与赵XX进行沟通,得知岳XX婚内投资入股多家公司,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仅有较高的工资收入,还有公司分红收益。
通过到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和通过相关软件查询,深圳家理律师得知,岳XX在婚后经营多家公司,且都取得不错的收益。特别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岳XX还取得深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仍在经营且盈利状态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判断,岳XX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存款、经营分红收益、投资理财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掌握到岳XX的财产线索后,本着案结事了,不加重双方矛盾的原则,深圳家理律师向法官提出积极与岳XX进行谈判沟通,争取促成调解。深圳家理的律师认为,从情理来看,在协议离婚时,婚生女的抚养权判归赵XX,赵XX在抚养子女时需要有费用支出,岳XX作为婚生女的父亲,理应支付抚养费用;从法理来看,本着遵循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对女方进行多分、对男方少分或者不分。显然,立法原意也是为了保障女方及子女的财产利益,倘若岳XX不予置理,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不符合情理。最终,在法官及双方的各自努力下,取得了男方同意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益折价补偿款达数万元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