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婚姻家事领域涉及到的赠与合同纠纷往往是原配向第三者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是否应当返还,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评析。第一,该笔款项是否属于赠与,第二,只有法院在认定属于赠与的前提下,才判定与案外人的关系是否正当,是否具体返还。
在家理的马律师承办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案涉款项并非属于赠与。既然没有赠与行为,两人之间的关系就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实质上就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顺着该思路,家理的马律师制定详实的诉讼策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个诉讼程序,法院最终均支持我方观点,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我方当事人曹XX无需向左女士返还任何款项,使得该案件大获全胜。?
1.案情简介:
20xx年,曹XX因工作关系与吴XX结识。20xx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曹XX怀孕,此后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xx年底,曹XX生下非婚生子。双方交往期间,吴XX向曹XX转账175万元。
曹XX与吴XX交往时,吴XX已经与左女士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20xx年,左女士以曹XX、吴XX为被告,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之诉,请求法院认定吴XX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曹XX返还受赠款项。曹XX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应诉,家理指派家理的马XX律师承办该案。
2.办案经过: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吴XX支付的各项费用,是否属于对曹XX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左女士主张吴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曹XX存在巨额赠与行为,进而主张要求返还,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赠与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家理律师认为,吴XX与曹XX之间育有一子,两人确实存在较多金钱往来,是否构成赠与,不能仅凭双方之间有无发生转账行为进行判断,更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辨别。左女士提交的转账、支付记录,无法证明吴XX的转账、支付行为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更无法证明吴XX与曹XX之间存在赠与合意。
针对左女士主张的款项,家理的律师梳理并制作了一份《关于吴XX与曹XX之间财产往来的详细说明》。从中可以看到,吴XX与曹XX交往期间,双方存在大量的共同生活支出,包括用于双方居住、出行、出游等共同生活、消费支出,以及曹XX生产生育、给孩子购置生活用品等抚养支出,且其金额已远远超过吴XX转给曹XX的总额。结合类似判例,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孩子抚养支出,均属于吴XX应当承担且其已经实际承担的款项,曹XX无需返还上述已经取得并已经实际消耗的钱款。
另外,吴XX并未给曹XX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而曹XX提供的证据中,亦有大量曹XX为双方共同生活、消费、给吴XX购买个人用品所支付的款项。故本案与一般案件中婚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单项转移、赠与第三者不同,吴XX与曹XX之间并不存在赠与合意。因此,左女士要求曹XX返还相关款项,依据不足,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左女士主张吴XX为曹女士支付月子中心费用及生产医疗费共约8万元,为购买宠物猫支付约2万元,这些费用并未直接转给曹XX。退一步讲,即使月子中心及生产医疗费用与曹XX有关,但该费用是用在双方孩子身上,属于抚养费用支出。吴XX作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为抚养孩子支付相关费用。至于购猫款,已直接转化为赠与物,返还的应是赠与物本身,对此,曹XX表示该猫吴XX随时可以取走。故对于上述几笔款项,曹XX不应予以返还。
3.案件结果:
本案历经两审程序,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认定吴XX向曹XX的转账及其他开支属于赠与行为,判决曹XX无需向左女士返还任何款项。
4.家理律说:
曹XX与吴XX的恋爱关系,有悖于公序良俗。实践中,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并顺理成章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案例比比皆是。但不论是律师代理案件、还是法官审判案件,都不应该凭借第一印象草草处理,而应该抛弃固有思维、结合案件的特殊性,遵循举证责任的归属原则,进行案件的代理和判决。
5.案外说案:
吴XX与曹XX相识、恋爱期间,谎称其已离婚。曹XX正是花样年华,名校毕业,有着良好的家庭背景和不错的工作职位。而吴XX非权非贵,曹XX并非贪图其钱财,只因社会经验不足,被吴XX欺骗。在曹XX看来,其与吴XX属于正常的恋爱关系,吴XX的转款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抚养孩子开支,曹XX的支出甚至远高于吴XX。2022年3月以后,吴XX逃避责任,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开支,让曹XX本就遭受感情欺骗的生活雪上加霜。
在一段不良的情感关系中,人们往往认为第三者的角色糟糕至极,在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情况下,也是往往站在原配一方,使得第三者有苦难言。律师作为代理人,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任何一个当事人,而应当遵循法理、结合现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