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兰劳人仲调字[2024]第406号
申请人:XXXXX,男,XXXX年XXX月XX日生,住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X号。
委托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XXXXXX转运部,住所地XX区XXXXXXXX路南XX。
投资人:XXXXXX
申请人XXXX与被申请人XX市XXXXX转运部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社保损失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处理终结。
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社保损失等款项共计16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争议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劳动关系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诉讼、劳动监察投诉、社保/医保稽核投诉等)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本调解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