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524民初835号
基本案情:原告王X,女,1987年6月出生,隆回县人
被告阮X,男,1981年10月出生,隆回县人
王X与软X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登记结婚,2007年12月生育一女孩,2009年8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闹骂架,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5年4月原告离开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双方没有和好,一直分居至今,2025年2月再次起诉离婚。
办案经过:被告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迅速在网上查询,后找到本律师,在得知被告具体情况后,本律师决定给与法律援助,无偿代理该案。原来被告身患多种疾病,原告离家多年,两个小孩一直由被告负担,自己生病住院都是亲戚邻居接济,现原告起诉 离婚,被告一方面不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则需要给与被告经济帮助。
办案结果:
2025年4月21日,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由原告支付婚生男孩抚养费每月1500元,,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款50000元。
审判员 李朝晖
二0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