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兰劳人仲裁字[2024]第810号
申请人:XXX,男,XXX年X月XX日生,住XX省XX市XX区XXXXXXXXXXXXXXX室
委托代理人:杨云宝,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XX。
负责人:XX。
委托代理人:XX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女,XXX年XXX月XX日生,住XX省XX市XX区XXXXXXXX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防暑降温费、周末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云宝、陈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XX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拖欠工资1119.73元;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471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800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年休假三倍工资4331元;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末加班的双倍工资1082.73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1年10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从事摄影工作,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7850元。自从入职后,被申请人上海XXXXXXXXXXXXXX公司就一直存在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按国家规定安排休息休假时问、不支付加班工资等多种违法行为。现被申请人上海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仍拖欠申请人2024年5月工资一直没有发放。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在无任何预先提醒的情况口头要求申请人离职,在申请人拒绝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辞退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特提起上述请求,请求贵委依法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12日至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应为2022年2月12日,并非2021年10月份。2、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拖欠工资,因申请人离职时尚未达到剩余工资的支付周期,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该部分工资。3、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因申请人工作态度消极,绩效完成不佳,致使其所带领的部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且申请人拒绝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学历证书,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存在违法辞退的问题,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4、关于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有关夏季防署降温费用支付的相关规定,需要发放的人员群体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群。我公司属于传媒公司,办公场所提供中央空调制冷,申请人不属于以上费用的发放人员范围,该项诉求不应支持。5、关于年休假及加班工资,该两项休假我公司均按照公司要求及申请人的申请安排了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调休。该两项主张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
经查证,申请人自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即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2022年2月1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5年2月12日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内容组工作,从事摄影师岗位。2024年3月30日申请人加班一天。申请人2023年4月17日至4月19日、2023年11月20日期间已休年休假。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以因重大变化及个人业绩不佳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学历证书视为虚假学历为由给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工资1119.73元。申请人离职前月均工资 7850 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银行流水、企业信息、当事人陈述员工转正评估审批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学历证书、收入纳税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员工绩效考核表、考表、加班调休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委认为,申请人庭审中提交的企业信息和银行流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自被申请人2022年1月10日工商注册成立之日起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被申请人自认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份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工资1119.7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2024年3月30日加班一天,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7850元÷21.75天xl倍=361元。职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其每年应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申请人2023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共计4天,其主张的2023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剩余1天,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7850元+21.75天x1天x2倍=722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防暑降温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80元/月x4个月=720元。
被申请人庭审中提交的员工绩效考核评价表系2024年申请人所在小组全年的绩效考核任务,且考核的对象系小组,申请人只是该小组的负责人,被申请人单方出具的内容业绩说明不足证明申请人个人业绩不佳;被申请人庭审中陈述因申请人所在的内容组亏损被裁撤而导致的重大变化,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庭审中未提交其招聘申请人时的招聘简历,不能证明对申请人入职时招聘条件和学历要求,且申请人已给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提交了学信网查询的成人专科高等教育毕业证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学历证书视为虚假学历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具有合理性,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50元x2.5年x2倍=39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参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署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XXX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工资1119.7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2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72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72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末加班费361元;六、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起诉书副本送交本委。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