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沭劳人仲案字〔2024]第426号
申请人:XX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居民,住XX省XX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 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XX省XX市XXX县XXXXX路XXXXXXXXXXX米。
委托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
申请人XXXX因追索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等而与被申请人XX公司发生争议,本委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幼师岗位,申请人入职后认真工作、定时打卡,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 3027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申请,请予支持申请人的以下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共计6054元(自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 3027 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7306元;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社保;
五、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现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由本委主持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本案经本委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 2024年7月 17日解除
2、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等共计 17000元整,大写:壹万柒仟元整。
3、上述款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9 日前打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XX银行,户名:XXXXXX,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如逾期未支付,被申请人除支付上述款项外加付违约金 3000 元。
4、本协议为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不得就此劳动关系的产生、解除向被申请人主张其它任何权利,提出任何诉讼或非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亦不再承担任何的其它义务或责任。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