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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4000元工资标准,10级工伤获赔将近2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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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辽01民终19826号

吕XX2022年3月9日到沈阳市和平区某某儿童室内娱乐活动中心(简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2日,吕XX在工作中受伤。吕XX到医院检查,检查为左侧髌骨骨折,由于疫情原因,2022年5月9日到医院入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吕XX个人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然后吕XX找到王律师并委托王律师全权代理工伤赔偿事宜。

由于吕XX对于法律的无知,提起的仲裁请求对自己非常不利,王律师接受代理后,在劳动仲裁基础上重新确定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从2022年3月9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判决用人单位向吕XX支付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5月2日间的劳动报酬700元,说明一下,这是吕XX在提起劳动仲裁时索要的数额,虽然王律师基于法定标准重新确定了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由于疫情原因吕XX至受伤之日只工作了7天,这也是一审判决形成的原因。王律师又代理吕XX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劳动报酬的判项,按照约定标准发放,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变更用人单位向吕XX支付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5月2日间工资及生活费3324元,并在认定事实确认了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下一步工伤赔偿埋下了伏笔,达到了王律师想要的目的。

之后,王律师代理吕XX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提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致残程度为10级,停工留薪期满。之后,王律师又指导吕X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最后,王律师代理吕XX提起劳动仲裁索要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吕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近265000元。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

案后总结,这是一起工伤赔偿案件,本案基本上走了工伤赔偿的大部分程序,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到,10工伤赔偿数额竟然多达二十多万元,对用人单位来说,尤其是小微企业,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负担起来有些困难。因此,以此案告诫广大中小微企业,用工同时一定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 2025-02-17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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