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鲁1302民初15199号
原告(并案被告):XXXX,男,X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XXXX省XXX县XXX集镇XXXXXXX号,现住XXXX市XXX区X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XXX省XXXX市XXX区柳青街道XXXXXXXXXXX室。
负责人:X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山东XX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XXX与被告(并案原告)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并案被告)XXXXX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 年至 2023 年拖欠工资40680.76 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 17202.36 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58721.95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XXXX市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劳人仲案字[2024]第 XXX号仲裁裁决书。现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可在仲裁裁决书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支持诉请。
被告(并案原告)XX公司XXX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 2023 年8-12 月差额工资 12088.15 元;
二、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445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的差额工资 12088.15 元,原告已经足额向被告支付工资不存在差额情形。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3月18日最新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每月工资2600元,根据仲裁阶段被告提交银行流水,以及原告提交的2023年8-12月期间的工资表均可以证明2023年8-12月期间原告支付的工资数额已经足额支付,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44500元,原告不存在违法劳动合同法 38 条的情形,被告解除事由不成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告以原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的工资均已足额支付。被告向原告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在仲裁阶段,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仲裁委员会依据银行流水认定欠发2023年8-12月部分工资的情形与事实不符工资的发放系均根据个人的业务情况进行发放,XXX提交的工资表中均已经足额支付该段期间的工资。被告的行为属于个人原因离职,故原告无需支付任何补偿。综上所述,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并案原告)XXXXXX公司XXXX分公司同意于2024年9月1日前向原告(并案被告)XXXXXX支付拖欠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未足额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等共计 62000元(XXXXX同意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华XX);
二、如被告(并案原告)XXXXXX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被告(并案原告)XXXXXXXX公司同意向原告(并案被告)XXXXXX支付违约金 12000元,并同意XXX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承诺用工期间所有事宜不再发生任何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0 元,XXX自愿负担5元,XXXXX公司XXXX分公司自愿负担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