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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整理大量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之后通过阅卷书写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最终说服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刑不诉〔2024〕xx号

被不起诉人张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x月x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x月x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x月x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4年x月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x月x日补查重报。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2年x月x日李四报警,报称:其通过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理郭X介绍,在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西XXx厂号的进口猪六分体,其公司2021年x月将定金322500元打入对方公司账号,2021年x月x日将尾款746353.15元打入对方公司账号,汇款后前往对方指定的冷库中看货时发现对方所说的货物均不在其公司名下,至今一直没有货物交付,通过前期侦查取证,发现张X向受害人提供的两个货柜号均不在受害人公司名下,而是在XX公司名下,两个货柜的货物在2021年x月入冷库以后,货权就转移到了XX公司名下,XX公司在2021年x月x日向xx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x月x日向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漯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虚假货权转移证明来源不清,由谁指使将该两柜货物以河南XX名义存入冷库不清。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 2024-05-07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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