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浙杭钱塘劳人仲案(2024)1797号
申请人张X属于与被申请人XX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经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治疗康复后迟迟拿不到公司的工伤赔偿。本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共计人民币145000元(大写:拾肆万伍仟元整),上述款项均支付至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内(开户行xx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xxxxxxxx);
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再无任何争议,彼此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吕XX
书 记 员:费xx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