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张*人雇佣被驳回
法*认定劳*关*判决支*未签劳*合同二倍工资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陈X入职XX**公**作。入职后,根据XX**公***到外地项*工作。工作中受XX**公***代表人张X管*,每月根据工作情况*总考勤上报给张X,由张X通*微信转账方*支*工资。由于*直未签订书面劳*合同,2022年10月陈X申*劳*仲*要求确认劳*关*,并支*未签订劳*合同二倍工资。仲*依法**陈X请求后,XX**公****提起诉讼。
二、律师*见
法*明*规定用人单*在一个月内必须*订劳*合同,未签订的需要支*双*工资。陈X于2021年8月11日入职,至2022年6月9日,XX**公**要求签订书面合同,陈X有**绝倒签合同,符*法*规定,因此XX**公**法***双*工资。入职时*X与XX**公***代表人张X的通*录音及聊天记录,充*证明*X与XX**公**在事实劳*关*,入职之初张X已经**是**公**聘,在职期间陈X是为为普**公**供劳*,陈X 是在张X的直接管*下从*项*劳*,并按时**汇报工作进展及对工时、工资进行沟通,张X通*个人账户支*工资是代表**公**支*行为。
三、法*判决
根据张X与陈X于2021年8月11日的通*录音及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体现,张X在与陈X洽谈*作之时*次提及**公**称是XX**公**及**公***的业务内容,且陈X从*的项*均是其**公**接项*,故能*使陈X产生系由其**公**聘、为其**公**供劳*的内心确信。工作项*均系由XX**公***代表人张X与其对接、安*,陈X亦通*微信方*向*X汇报工时*工作情况,接受张X管*,张X向*X发放工资。需要说明*是,按天或按小时**仅是工资的结算方*之一,并不代表双**间建立关*的性质。综上,结合现有*据及双***,可以确认陈X接受XX**公***,提供之劳*亦属于***公**务组成*分,XX**公***X支*劳*报酬,双**间符*劳*关*具有*人身和**上隶属关*的特点,建立的是劳*关*。
建立劳*关*,应*订立书面劳*合同。用人单*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年*与劳*者订立书面劳*合同的,应*向**者每月
支*二倍的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合同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违反法*规定的惩戒,确应*合用人单*的主观过错及劳*者是否存在恶意拒签等方*进行考量。本案中,双**认可张X曾*2022年6月9日向*X发送XX**公**与其签订劳*合同的文*,但其中载明*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2日,虽合同期限覆盖****关*存续期间,合同主体亦为本案双**事人,但XX**公**项*为“倒签”劳*合同的意味明*,陈X拒绝签订此劳*合同并无明*的过错。双**能*立书面劳*合同确系XX**公**因所致,不能*陈X拒绝“倒签”而过分苛责。因此XX**公****X支*未签订劳*合同双*工资差额。
审判员:马*怡
2025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