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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俊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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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及时介入,诈骗罪主犯,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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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远安*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25刑初122号

公*机关*安*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生于1994年7月30日,公*身份 号码XX,汉族,初中文*,务工,住XX 之 2 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 日被X县公** 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X县公**决定取保候审; 2021年9月15日被X县公**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 被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欧XX,男,生于1995年10月30日,公* 身份号码XX,汉族,高*文*,务工,住 XX 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X县公** 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由X县公**决定取保候审; 2021年9月15 日被X县公**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 被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辩护人XX,湖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XX,男,生于1997年5月11日,公*身份 号码XX,汉族,初中文*,务工,住XX。因涉嫌犯诈 骗罪于2021年1月6日由X县公**决定取保候审;2021 年9月15日被X县公**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 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辩护人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X,男,生于1999年4月25日,公*身份 号码XX,汉族,初中文*,务工,住XX。因涉 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由X县公**决定取保候 审;2021年9月15日被X县公**刑事拘留,同年9月 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

辩护人XX,湖北XX律师*务所律师。

X县人民检察院以鄂X检一部刑诉〔2021〕Z100 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欧XX、唐XX、唐X犯诈骗 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法 组成*议庭,于2021年10月27 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公*,四被告 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至11月,唐XX、 黄XX、庄XX(均另案处理)先后*广**广*市天河区  珠村汇顺大厦 B 座四楼一办公*、广**广*市黄*百安XX  务中心二楼一办公*、广**广*市天河区XX  楼一办公*设为诈骗窝点,组织搭建“雲印**”伪股票投  资平*,由蔡X、庄XX(均另案处理)提供 APP 平*支*、 业务指导、资金*道等,招募林XX(另案处理)、被告人 郑XX、欧XX等人共同实施*骗。林XX招募被告人唐XX、唐XX、林XX(另案处理)、黄XX(另案处理)、  吴XX(另案处理)为“加粉”业务员,郑XX招募吴XX、 卢XX(均另案处理)为“加粉”业务员。“加粉”业务员 用作案手机伪造身份通*微信添加大量好友,并将其拉入 先创建的诈骗微信群,随后*作案手机上交唐XX、黄X、庄XX,唐XX、黄XX、庄XX将作案手机分配至“营营人员手中,在“营销”过程*,唐XX、黄XX、庄XX三诈骗微信群内扮演群管*、群助理及带单*师*角色, 郑XX、欧XX、唐XX、唐X在诈骗微信

告人与唐XX等另案处理被告人共同向28名被害人退赃、 退赔。五、本案中依法*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没 收。

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相**实无异议,认为其行为 构成*骗罪,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张XX辩称: 一、对公*机关* 控的罪名没有*议,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持疑,认为建 议量刑过重。(一)郑XX只是唐XX招募的员工之一,不 是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管*者,量刑建议未体现出对其 从*地位的区分;(二)吴XX、卢XX的加入并不是郑XX招募而来,并不能*为加重郑XX罪行的情节:(三)公 诉机关*没有*分被告人实际获利*情况*,对被告人犯罪 情节轻重的评价不客观。二、被告人郑XX具有*下从*处 罚的情节:(一)被告人郑XX归*后*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可以从*处罚;(二)被告人郑XX系从*,依法*从*处 罚;(三)被告人能*罪认罚,依法*从*处理;(四)被告 人系初犯,家*负担沉重。综上,建议判处郑XX三年*下 有*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XX的辩护人车XX对公*机关*控的罪 名没有*议,认为公*指控欧XX的犯罪数额139万*元 与被告人实际参与的诈骗金*24 万***悬殊,并提出被 告人欧XX具有*下从*处罚情节:一、被告人具有*白  情节,可从*处罚;二、被告人系从*,应*从*处罚;三、 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处理;四、欧XX非法*利 的3万*元*款已退赃;五、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系初犯, 走上犯罪道路*自身法*意识淡薄***困难所致。综上, 建议给对被告人从*处罚。

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卢XX对公*机关*控被告人 构成*骗罪不持异议,辩称:一、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应*为 15万*,属于“数额巨大”,并非公*机关*控的139.854868

万*;二、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 依法**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经*头传唤 后**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构成*首,可 以从*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处理;被 告人主动退赔2万*,可酌情从*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XX从*处罚。

被告人唐X的辩护人颜XX对公*机关*控被告人 唐X犯诈骗罪没有*议,但认为公*机关*量刑建议明* 不当并辩称: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系从 犯,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主观恶 性最小,案发后*动自首并积极退赃,签署了《认罪认罚具 结书》,悔罪表现最为突出;三、公*机关*量刑建议未充 分贯彻宽严**的刑事政策,未对不同的从*予以区别* 待,对被告人唐X的量刑建议过重。建议判处被告人唐XXX三年*下有*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理查*:2020年8月至11月,唐XX、黄XX、

庄XX(均另案处理)先后*广**广*市天河区XX一办公*、广**广*市黄*百安XX务中心二 楼一办公*、广**广*市天河区XX楼一办公 室设为诈骗窝点,组织搭建“雲印**”伪股票投资平*,

由蔡X、庄XX(均另案处理)提供APP 平*支*、业务指  导、资金*道等,招募林XX(另案处理)、被告人郑XX、 欧XX等人共同实施*骗。林XX招募被告人唐X、唐XX、林XX(另案处理)、黄XX(另案处理)、吴XX(另  案处理)为“加粉”业务员,郑XX招募吴XX、卢XX(均  另案处理)为“加粉”业务员。“加粉”业务员使用作案手  机伪造身份通*微信添加大量好友,并将其拉入事先创建的  诈骗微信群,随后*作案手机上交唐XX、黄XX、庄XX, 唐XX、黄XX、庄XX将作案手机分配至“营销”人员手  中,在“营销”过程*,唐XX、黄XX、庄XX在诈骗微

信群内扮演群管*、群助理及带单*师*角色,与林XX、 郑XX、欧XX、唐XX、唐X在诈骗微信群内扮演的 “水*”角色相*配合,营造虚假盈利*围吸引被害人进行 投资,被害人被诱骗至伪股票投资平*之后,黄XX通*控 制后*输赢的方*造成*害人亏损,诈骗他人投资款,诈骗 款项*蔡X物色专人进行“洗钱”操作后,再按比例分成。 按约定,洗钱**公**得诈骗金*的10%,剩下的钱*蔡X、 庄XX分得40%,剩余**唐XX、庄XX、黄XX发给业 余*工资后**,业务员按每月底薪3000 元*诈骗业绩的 5%至10%获取报酬。所有*资均通*现金*放。为逃避公* 机关*击,该诈骗团伙经*伪股票投资平*一段**后,随 即将作案工具销毁,并重新购置新的设备,搭建新的平*开 展下一轮诈骗。

在搭建“雲印**”伪股票投资平*期间,被告人郑XX、欧XX、唐XX、唐X参与作案28次,诈骗数额为139.854868万*。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马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10300元。

2.2020年10月,李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10300元。

3.2020年10月至11月,赵XX被诱骗至“雲印**” 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40600元。

4.2020年10月,罗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20500元。

5.2020年10月至11月,郑XX被诱骗至“雲印**” 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100800元。

6.2020年10月,韩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30806元。

7.2020年10月,林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10504元。

8.2020年10月至11月,邓XX被诱骗至“雲印**” 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50700元。

9.2020年10月,任XX被吴XX(另案处理)诱骗至 “雲印**”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41214元。

10.2020年10月至11月,刘XX被诱骗至“雲印**” 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71810元。

11.2020年10月,郑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20500元。

12.2020年10月,程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20500元。

13.2020年10月至11月,何XX被诱骗至“雲印**” 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581200元。

14.2020年10月,高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进行投资,被诈骗82400元。

15.2020年10月,姚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30700元。

16.2020年10月,袁X被卢XX(另案处理)诱骗至“雲 印**”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20404元。

17.2020年10月,冯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10300元。

18.2020年10月,田XX被黄XX(另案处理)诱骗至 “雲印**”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10300元。

19.2020年10月,侯XX被吴XX(另案处理)诱骗至 “雲印**”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40900元。

20.2020年10月,张XX被吴XX(另案处理)诱骗至 “雲印**”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30700元。

21.2020年10月,余XX被林XX(另案处理)诱骗至 “雲印**”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10204元。

22.2020年10月至11月,解XX被黄XX(另案处理) 诱骗至“雲印**”投资平*进行投资,被诈骗20300元。

23.2020年10月,卫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20500元。

24.2020年10月,廖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20606.68元。

25.2020年10月,杨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30000元。

26.2020年10月,陈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进行投资,被诈骗20500元。

27.2020年10月,曹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进行投资,被诈骗20500元。

28.2020年10月,刘XX被诱骗至“雲印**”投资平 台进行投资,被诈骗20500元。

同时**:一、被告人郑XX、欧XX归*后*实供  述了涉案事实;被告人唐XX、唐XX*警电话传唤到案 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二、四被告人在公*机关*查*诉 阶段*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在公**关*案期间, 郑XX退赃3.2 万*、欧XX退赃4.57 万*、唐XX退 赃 2 万*、唐X退赃1.25万*。四、在本院审理期间, 被告人郑XX退赔6万*,预缴罚金4万*;被告人欧** 才预缴罚金3万;被告人唐XX退赔1万*;预缴罚金2万 元;被告人唐X退赔1万*;预缴罚金2万*。公*机关 以相**告人积极退赃为由,对被告人郑XX的量刑建议调 整为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万*;对被告人唐XX、唐X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 金*万*。

上述事实,有***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证;2.微信截图、银行交易* 水*书证;3.被害人马XX、李XX、赵XX等人的陈*;

4.公**警出具的“抓获经*”;5.搜查*录、扣押笔录、 辨认笔录;6. 电子数据;7.另案处理被告人唐XX、吴XX

等人的供述和*解;8.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解。

上述证据能**印*,足以证明*案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

本院认为:公*机关*控四被告人参与诈骗的事实均有 当庭宣*和*示的相**据证实,对此本院依法**确认。

一 、被告人郑XX、欧XX、唐XX、唐X以非法*有*目的,实施*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均 已构成*骗罪,应*法*究其刑事责任。二、对公*机关*出的关**相**告人从*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和*见,本院予以采纳。三、四被告人能*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处理。对辩护人其他之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四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 月,并处罚金*万*。

二、被告人欧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五年*个 月,并处罚金*万*。

三、被告人唐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四年*个 月,并处罚金*万*。

四 、被告人唐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四年*个 月,并处罚金*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被告人郑XX的刑期自2021 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7日止;被告人欧XX的 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被告 人唐XX、唐X的刑期均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5 年11月14日止。所判罚金**决生效即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郑XX、欧XX、唐XX、唐X共

同向*XX、李XX、赵XX等28 名被害人退赔被诈骗款 139.854868万*(详见本判决书查**事实中认定的被害人 及被诈骗数额),于*决生效即执行。

(上述退赔款由四被告人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唐XX等人共同退赔,已退赃或退赔部分在执行中扣减。)

六、对涉案扣押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宜昌*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 0二 一 年 十二 月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XX

书   记   员    XX


  • 2021-12-14
  • 远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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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俊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同时取得了华中科技大学英语双学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已经是第8年,担任过宜昌赛福纺织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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