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和XX朴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武劳人仲裁字〔2025〕88号
申请人:刘X,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XX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X市东西湖区慈惠街惠安大道767号艾里逊自动变速箱再制造生产项目2号厂房/单元1-2层/号一层4号。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当事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4年10 月25日向本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赔偿 金 2N+2, 共23097元;2.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领取失业补助金。经审查,本委于同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指定仲裁员李XX任仲裁。本委于202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刘X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配
送组长一职。2024年5月29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发送《补 发加班工资、补缴社保与公积金》,称其因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受伤入 院,因伤情未恢复申请病假,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 日因其不满足公司规定未经其同意降职,现申请被迫离职,要求被申请人赔付双倍辞退金额;在职期间加班时长2835小时,要求补发加班工资
45656元;社保未足额缴纳、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不匹配,要求补 齐。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载明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主动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申请 人未对降职、加班等事实举证。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补发加班工 资、补缴社保与公积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或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单方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具体行为,故不 属于单方解除之情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相关材料应予以配合提供。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发放失业保险金系行政给付行为,能否成功申领由失业保 险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范围。
经调解不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第六条,《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及其他有关 规定,依法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起,15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协助 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相应手续;
二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对生效 的裁决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李 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记录人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