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鲁 1312 民初 6622号
原告XXXXXXX,男,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XX镇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协议:
一、被告XXX尚欠原告XX借款 12000 元,同意于 2025年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如被告XXXX东逾期偿还,被告XXX应向原告XXX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 250 元,减半收取计 125 元,由原告苏X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