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鲁1311民初5648号
原告:XXXXX,女,XXX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XXXX省XXXX市XXX区XXX镇XXXXXXXXXXXX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XXXX,男,1985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汉族,X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X与被告X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长女XXXX、次女XX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元(自离婚之日起至孩子年满 18 周岁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X区XXX北路中XX 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
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第3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 2012年 11 月 21 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15 日生育长女XXXX,于 2017 年8月27 日生育次女XXXX。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后期原告发现被告对原告及子女漠不关心,双方自2018年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从未对家庭及子女履行义务,导致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23年2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作出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并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无任何和好可能,原告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XXXXXXX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 2010 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5日生育长女XXXXX,2017年8月 27 日生育次女XXXX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并于2018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2023年4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23年4月24 日作出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原告为此再次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同被告之母XXXXX作调查笔录一份,XXXXX称被告曾于2021年8月回家给其父亲上坟,之后再未回过家,XXXXX称也联系不上被告。
另查明,原告主张被告婚后借原告表弟XXXXXX8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并分居生活已逾六年,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且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分居时间已逾一年,现原告第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XXX、XXXXX自原、被告分居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已适应原告的生活环境,本着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XXXX、XXXXX均继续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对于抚养费,考虑到当地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每个孩子抚养费 800 元。被告享有探望权,于每月的第二周的周六行使,原告负有协助义务。对原告主张的婚后共同债务,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XXX与被告XX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XXXX、次女XXXXX均由原告XXXXX直接抚养,被告XXXX每月负担每个孩子抚养费800元,计1600元,自 2024年10月始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被告享有探望权,于每月的第二周的周六行使原告负有协助义务;
三、驳回原告XXX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省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省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