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那*,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是否一定是无效的呢?
在周**承纠纷案件中,周*、周*为了继承房*提起诉讼,并委托家*律师*务所代理案件,家*指派马*男律师*理该案。家*律师*张*X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分家*产中作出,周X继续享有*承权*失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促使法*对周X继承房*的请求未予支*。
本案中,周XX与吴XX系夫妻关*,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分别*周*、周*、周*、周X、周*。周XX与吴XX拥有101号房*所有*,以及单*分配的202号平**租权。2002年,周*去世,留下一子周XX。
2011年,周X与其妻李*出具保证书,承诺在取得202号平**租权*,在父母百年**再参与101号房*的继承分配事宜。不久后,202号平**租人变更为周X。2015年,周XX与吴XX购买303号房*,一天后,将101号房*出售。2019年,吴XX去世。2021年,周XX去世。
2022年,周*、周*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请求依法*割303号房*。周*、周*主张,2011年,周X在自己签字的保证书中明*表示不再参与101号房*的继承分配,而被继承人生前出售101号房*并购买了303号房*,周X对303号房*也没有*承权。
对此,周X认为,2011年*证书中并没有*弃继承权*内容,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享有*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享有*只是继承期待权。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可期待的遗产利***实现的情况*,协议约定的放弃继承的条件才能**,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才发生法*效力,且可继承的遗产与声明*弃的遗产应*保持一致。
周X主张,2014年*继承人出售了保证书中所涉及的房*,现303号房*系2015年*继承人另购房*,且无证据证明*继承人购买303号房*使用的是101号房*的资金。303号房*作为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未留有*嘱的情况*,应*依照法*继承进行,故自己对303号房*依法*有*承权。
家*律师*引《北京市高*人民法*关**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难问题的解*》第16条,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由,请求确认继承权*失的,人民法*不予支*;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外其他权**务安*,继续享有*承权**相***并导致显失公**,人民法*对作出放弃表示方*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
家*律师*为,被继承人仅相*一天先后*订了购房*同和*房*同,以购买303号房*为目的出售了101号房*,且每一笔售房*进账后**在15日内用于**购房*,303号房*的全*购房*来自于101号房*出售所得,故303号房*是101号房*的权**化。现202号平**租人已变更为周X,周X参与303号房*的继承分配显然有*公**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周X不应*有303号房*的继承权*。
法*经*理认为,两位被继承人出售房*与购买房*几乎同时*行,且101号房*出售价格高*303号房*购买价格,没有*据证明303号房*购房*来源于*位被继承人的其他进项,故可以认定303号房*为101号房*权**转化。周X于2011年*具保证书,承诺202号平**租人变更为周X后,不参与101号房*的分割。此后202号平**承租人已变更为周X,因此,对周X继承303号房*的请求不予支*。法*最终*决,303号房*由周*、周*、周*、周XX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继承编的解*(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一般来说,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但根据北京高*的解*,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外其他权**务安*,继续享有*承权**相***并导致显失公*,作出放弃表示方*求继承遗产的,法*应*不予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