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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援引北京高法解答,力促法院作出意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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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案件详情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一般来说,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但根据北京高院的解答,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那么,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是否一定是无效的呢?

在周家继承纠纷案件中,周一、周三为了继承房屋提起诉讼,并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家理律师主张周X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分家析产中作出,周X继续享有继承权显失公平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促使法院对周X继承房屋的请求未予支持。

本案中,周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周一、周二、周三、周X、周五。周XX与吴XX拥有101号房屋所有权,以及单位分配的202号平房承租权。2002年,周五去世,留下一子周XX。

2011年,周X与其妻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在取得202号平房承租权后,在父母百年后不再参与101号房屋的继承分配事宜。不久后,202号平房承租人变更为周X。2015年,周XX与吴XX购买303号房屋,一天后,将101号房屋出售。2019年,吴XX去世。2021年,周XX去世。

2022年,周一、周三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请求依法分割303号房屋。周一、周三主张,2011年,周X在自己签字的保证书中明确表示不再参与101号房屋的继承分配,而被继承人生前出售101号房屋并购买了303号房屋,周X对303号房屋也没有继承权。

对此,周X认为,2011年保证书中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内容,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继承期待权。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可期待的遗产利益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协议约定的放弃继承的条件才能成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力,且可继承的遗产与声明放弃的遗产应当保持一致。

周X主张,2014年被继承人出售了保证书中所涉及的房产,现303号房屋系2015年被继承人另购房产,且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购买303号房屋使用的是101号房屋的资金。303号房屋作为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进行,故自己对303号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

家理律师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家理律师认为,被继承人仅相隔一天先后签订了购房合同和售房合同,以购买303号房屋为目的出售了101号房屋,且每一笔售房款进账后都会在15日内用于支付购房款,303号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来自于101号房屋出售所得,故303号房屋是101号房屋的权益转化。现202号平房承租人已变更为周X,周X参与303号房屋的继承分配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周X不应享有303号房屋的继承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被继承人出售房屋与购买房屋几乎同时进行,且101号房屋出售价格高于303号房屋购买价格,没有证据证明303号房屋购房款来源于两位被继承人的其他进项,故可以认定303号房屋为101号房屋权益的转化。周X于2011年出具保证书,承诺202号平房承租人变更为周X后,不参与101号房屋的分割。此后202号平房的承租人已变更为周X,因此,对周X继承303号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303号房屋由周一、周二、周三、周XX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一般来说,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但根据北京高院的解答,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 2024-08-10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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