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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争取立功情节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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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阅卷以及会见当事人,为当事人成功认定立功情节,最终减轻处罚。

案件详情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03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X,男,200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捕前居住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xx局宝安分局万丰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威海市xx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6日被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1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一部刑诉〔202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XX及其辩护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尹XX在网上通过闲鱼、蝙蝠等软件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吸毒人员郑X联系,后二人谈妥以1700元的价格交易5克大麻,被告人尹XX收款后,将毒资信息发给毒品卖家,由卖家邮寄发货,其从中赚取差价。当晚,被告人尹XX又以3600元的价格再次向郑X贩卖10克大麻。2020年8月7日,郑X收到邮寄送达的首批5克大麻,因后续的10克大麻一直未到货,被告人尹XX退还了郑X3600元毒资。
2020年8月25日,深圳市xx局宝安分局抓获吸毒人员郑X,并在其办公室内缴获其吸食剩余的疑似大麻0.24克。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XX贩卖给郑X疑似毒品大麻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XX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
被告人尹XX当庭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意见称:1.被告人尹XX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向xx机关报案提供“LeafFLY”贩卖毒品线索,协助xx机关布控抓捕犯罪嫌疑人,现场起获毒品10g大麻,具有立功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尹XX在网上通过闲鱼、蝙蝠等软件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吸毒人员郑X联系,后二人谈妥以1700元的价格交易5克大麻,被告人尹XX收款后,将毒资信息发给毒品卖家,由卖家邮寄发货,其从中赚取差价。当晚,被告人尹XX又以3600元的价格再次向郑X贩卖10克大麻。2020年8月7日,郑X收到邮寄送达的首批5克大麻,因后续的10克大麻一直未到货,被告人尹XX退还了郑X3600元毒资。
2020年8月25日,深圳市xx局宝安分局抓获吸毒人员郑X,并在其办公室内缴获其吸食剩余的疑似大麻0.24克。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尹XX贩卖给郑X疑似毒品大麻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郑X的证言,咸鱼账号照片、蝙蝠账号照片、发布贩卖大麻广告信息图片、电报账号照片、聊天记录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毒品、称量及取样视频,称量、取样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移送通知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尹XX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尹XX向xx机关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线索,协助xx机关布控并查获10.07g大麻,xx机关现已对案件立案侦查,应当认定其立功情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 2021-09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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