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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王辉律师 在线
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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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明确企业违法用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案件详情

山**威海*文X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003民初7054号
原告:许X,女,住威海*文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XX律师。
被告:文XXX机电**有*公*。
原告许X与被告文XXX机电**有*公*(以下简*:“某某**公*”)劳*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许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许X与某某**公**在事实劳*关*;2.判令某某**公***许X2023年8月工资4000元;3.判令某某**公***许X带薪年*假工资5074元;4.判令某某**公***许X防暑降温*720元;5.判令某某**公***许X解*劳*合同经*补偿60701.3原;6.判令某某**公**偿许X养*、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34068.4元(4242元*24.5%*129)。诉讼中,许X撤回第2、4项*讼请求,变更第3项*讼请求为某某**公***带薪年*假工资4910.9元,更第5项*讼请求为某某**公***解*劳*合同经*补偿金58746.6元,变更第6项*讼请求为判令某某**公**偿许X养*保险待遇损失69656.08元。事实和*由:2012年12月11日许X到某某**公**从*压榨岗位工作,劳*关*存续期间某某**公**有*许X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放防暑降温*,2023年*前没有*受带薪休假。2023年9月5日许X书面通*文XXX机电**有*公***劳*关*,后**劳*仲*,仲*以达到法*退休年*为由不予受理,现为维护许X的合法**,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某某**公**称,某某**公**交的考勤表和*资表可以证明*X在2021年10月已休年*假4天,2022年3月已休年*假6天,2023年5月已休年*假1天,2023年6月已休年*假1天,2023年7月已休年*假8天,某某**公**向*X全*支*年*假工资且许X签字确认。许X主张*经*补偿金**基数有*,应*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12个月的平*工资5340.6元*基数;按照《最高*关**理劳*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三)》第一条规定,许X应*举证证明*保经*机构不能*办导致其无法*受社会保险待遇。未缴纳养*保险金*赔偿责任*用诉讼时*,不宜将整个合同期限视为整体计*,应*起诉之日往前推三年*自2020年7月计*至2023年8月,共36个月。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许X于2012年12月11日入职某某**公*。2023年9月5日,许X向*某**公**寄《解*劳*合同通*》(被退回,其后*X再未上班):某某**公**劳*关*存续期间没有*许X缴纳社会保险,未安*带薪年*假,没有*放防暑降温*,因此解*与某某**公**劳*合同。2023年9月7日许X再次通*微信向**公**榨岗位科长于*、压榨组长肖XX送解*劳*合同通*。许X离职前12个月(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的平*工资为5340.6元,某某**公**此无异议。另许X提交工牌、银行流水*证据拟证实其与某某**公**的劳*关*起止时*。某某**公**许X在与其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没有*明*离职原因,应*为主动离职,不应**经*补偿金。
许X主张XX**公****2021年、2022年*薪年*假工资4910.9元。某某**公**此不认可,主张*经*许X安*2021年、2022年*薪年*假,并提交工资表、考勤表证实其主张,另在相**工资表中有*X的签字确认领取了带薪年*假工资。许X对某某**公**主张*认可,认为某某**公**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许X安*了带薪年*假。
许X主张*在某某**公**作期间未为许X缴纳社会养*保险费,且社保机构告知无法*缴养*保险费(诉讼中,本院工作人员向*地社保机构核实,因许X达退休年*,无法*办养*保险手续),某某**公***偿许X养*保险待遇损失69656.08元,该数为某某**公***许X缴纳的保险费*额,依据2012年*2023年*最低缴费*数,2012年*2019年**缴费18%、2019年5月至2023年8月单*缴费16%计*,由某某**公**付应*用人单*承担的养*保险费*分。计*方*为2012年:12月份1820元×18%=327.6元,2013年:2100元×18%×12月=4536元,2014年:2350元×18%×12月=5076元,2015年:2600元×18%×12月=5616元,2016年:2850元×18%×12月=6156元,2017年:2910元×18%×12月=6285.6元,2018年:3370元×18%×12月=7279.2元,2019年1月-4月:3650元×18%×4月=2628元,2019年5月-12月:3650元×16%×8月=4672元,2020年:3550元×16%×12月=6816元,2021年:3746元×16%×12月=7192.32元,2022年:3980元×16%×12月=7641.6元,2023年1月-8月:4242元×16%×8月=5429.76元,以上合计:69656.08元。某某**公**称许X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不能*交且许X主张**金*失应*用3年*讼时*。
2023年9月6日,许X向*海*文X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仲*,请求确认:许X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23年9月5日与某某**公**在劳*关*,要求某某**公***工资4000元、带薪年*假工资5074元、防暑降温*720元、解*劳*合同经*补偿60701.3元*赔偿养*、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34068.4元。2023年9月7日,该仲*委出具威文**仲*字(2023)第768号仲*决定书,不予受理。许X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未依法*劳*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者可以解*劳*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条规定解*劳*合同的,用人单*应*向**者支*经*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补偿按劳*者在本单*工作的年*,每满*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者支*。六个月以上不满*年*,按一年**;不满*个月的,向**者支*半个月工资的经*补偿。劳*者月工资高**人单*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的本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资三倍的,向*支*经*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工资三倍的数额支*,向*支*经*补偿的年*最高*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者在劳*合同解*或者终*前十二个月的平*工资(**公**常**情况*)。本案中,现有*据能*证实2012年12月11日至2023年9月4日许X与某某**公**在劳*关*。许X在2012年12月11日入职某某**公**,某某**公**为许X依法*纳社会保险,许X以某某**公**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劳*合同,某某**公***支*解*劳*合同经*补偿金5340.6元×11月=58746.6元。
关**薪年*假工资问题。某某机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X安*了带薪年*假,但在相**工资表中有*X的签字确认领取了带薪年*假工资,故许X诉请支*2021年、2022年*薪年*假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关***保险损失的问题。《中华*民共和**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参加基本养*保险,由用人单*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依法*劳*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的法*义务。本案中,某某**公**许X工作期间未为许X缴纳养*保险费,且在诉讼中本院工作人员向*地社保机构核实,确认无法*许X补办养*保险手续。因某某**公**违法*为导致许X不能*退休后*受养*保险待遇,现许X请求某某**公**偿且其请求的数额未侵害某某**公**利*,本院予以支*。许X该权**侵害的状态一直持续且某某**公**应*其违法*为而获利,故许X请求某某**公**偿其养*保险待遇损失的仲*时*应*****关*终*之日起算,至其申*劳*仲*之日尚*超过仲*时*,某某**公**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原告许X与被告文XXX机电**有*公**在劳*关*;
二、被告文XXX机电**有*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许X解*劳*合同经*补偿金58746.6元、养*保险金*失69656.08元,共计128402.68元;
三、驳回原告许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文XXX机电**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许某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某某


  • 2023-11-2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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