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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中积极赔偿谅解,争取缓刑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王辉律师 在线
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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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被告人联系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最终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03刑初36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X,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山东XX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一部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张XX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张XX及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孙XX至威海市文登区某手机店,采用破窗入室等手段,将店内11部XX手机、3部XX手机模型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18921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被盗手机、手机模型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X的陈述、证人张X、于X的证言,视听资料、和解书及谅解书、进货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张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XX、张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退回涉案赃物,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X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轻,赃物被全部追回,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威海市某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孙XX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威海市某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张XX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19-10-09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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