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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适用《安排》认可香港离婚判决案:实践突破与法律争议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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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深入研究《安排》新规,梳理香港离婚与内地认可流程差异;协调当事人完成跨境公证认证,保障程序合规;与法官持续沟通案件思路,推动全面审查判决内容;聚焦同意通知书性质争议,结合案例论证其协议属性,同时指出现有认可机制与《安排》初衷的潜在冲突,为完善区际司法协助提供实践参考。

案件详情

1. 案情简介:

    当事人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在香港区域法院起诉离婚。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婚姻诉讼案暂准判令,载明除非一方在判决作出后6周内向法院提交充分理由,说明为何该判令不应成为绝对判令,否则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在判决作出后6周内没有任何一方向法院表示异议,经过当事人再次申请,法院最终向各方出具离婚绝对判令,上述婚姻关系解除。

当事人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承认上述离婚绝对判令。家理指派马赛男律师代理该案。

2. 一个安排,考验律师法官

《安排》是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婚姻家庭判决相互认可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最新制度性安排,填补了之前只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和认可同一份婚姻家庭判决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监护权确定等问题的空白。由于《安排》已经生效,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内地认可都要依照《安排》进行,诉讼流程和审理重点与《安排》生效前都有一定的差异。为此,律师检索大量文献材料研究《安排》的流程和材料要求,探索香港离婚流程以及对应国内认可的流程。

不仅如此,律师还做了很多沟通和协调的工作。由于当事人身在香港,律师联系相关机构协调当事人办理授权委托及相关判决等文件的公证认证。同时,《安排》不仅是对律师的考验,对于法官而言,也要谨慎适用,因此律师不断与法官沟通研究案件的办理思路。对于认可的范围,律师认为《安排》生效后,法院不仅要审理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更应对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增加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判决内容进行全面认可的可能性。

3. 一次认可,助推司法实践

    本案开庭审理后,北京四中院进行了审查询问,认定案涉离婚绝对判令属于适用《安排》的认可香港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法院认为上述离婚绝对判令中不存在《安排》中规定不予认可的情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申请认可的请求后,当庭作出裁定,认可了上述离婚绝对判令。

本案作为北京市范围内首例适用《安排》规定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对于推进两地区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全面保护了两地婚姻双方及家庭关系,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合理优化了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实现我国不同法域间制度实践的一致性,为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出有益实践。

4. 一个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不过,本案仍存在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比如双方提交的载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案的同意通知书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于判令的一部分,这关系到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属于被认可的范围。从表面来看,双方同意通知书很像内地的调解协议。但根据香港法律,这份文件并非由法院出具,而是由具有资质的律师或行业专家作为调解人员,协助双方达成的和解意见。

根据检索的案例显示,对于双方起诉离婚时提交的同意通知书,法院是可以进行审查的。按照这个逻辑,通知书更像是一份单纯的协议,而非具有可执行效力的判令的一部分。另一个案例显示,暂准令中除了明确解除婚姻关系外,是可以载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这也证明同意通知书并非判令的一部分,而更像是一份单纯的协议,不具备可执行效力。

但在香港离婚诉讼中,双方如果没有争议,可以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和双方同意通知书。也可以一方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双方签署并提交通知书。由于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方案都会明确在通知书中,如果通知书不作为判令的一部分,那么调解案件在内地法院认可时,可能还是仅承认解除婚姻关系,无法承认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部分。这显然与两地签订《安排》的初衷是背离的。

建议在处理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

  • 2024-06-20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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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男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执业十余年,为1000+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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