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彭群律师 在线
北京泽霄(成都)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12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通过对本案抽丝剥茧,全面认真分析案件材料,成功说服法院启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使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担保意思表示产生合理怀疑;本人再提出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从另一个维度也免除了保证责任。本案全部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某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北京XX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张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张XX与张XX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2.判令张XX偿还其借款本金193715元*赔偿如下利*损失:(1)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以未还本金*基数,按照年6.25%计*的利*损失,共计19847.21元;(2)自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还本金*基数,按照LPR1.5倍计*的利*损失,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为29333.91元;3.判令张XX对以上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张XX、张XX承担。事实和*由:2020年3月27日,张XX向*X一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向*X一借人民币30万**,自2020年4月起,以十年*连*带息月供方*归*(年*12%),每月还款4304.13元,于*月26日前汇入张XX账户。张XX就前述债务提供了连*责任*保。2020年3月28日,张XX通*银行转账方*向*X二汇款30万*。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张XX按照约定每月还款4305元,但自2021年8月起无法*时*者无法*额向*X一还款,且自2022年7月开始不再偿还任**项。经*X一多次催促,张XX仍不归*借款,张XX催讨不着,故诉至法*。

张XX未作答辩。

张XX辩称,1.张XX并非涉案债务保证人,只是涉案借款合同的见证人,不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2.即使认为张XX是涉案债务的保证人,但涉案出借款项*源于***构贷款,借款协议应*无效且张XX对借款协议的无效没有*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即使认为案涉借款协议有*,但借款利*约定不明,应*为没有*定,张XX需承担的还款金*为30万*除其已还款部分后*剩余**,对于*X一主张*利*应*予支*。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7日,张XX作为借款人向*X一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XX人民币30万**,从2020年4月到2030年5月,以十年*连*带息月供方*归*。每月还款金*为4304.13元,从2020年4月起到2030年5月止每月26日前将款打入张XX个人账户(招行卡号***)。”借条落款“借款人:张XX”下方*“担保人:张XX”字样。2020年3月28日,张XX向*X二银行转账30万*。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张XX于*月26日向*X一还款4305元,2021年7月30日还款4305元、8月26日还款4000元、9月27日还款4000元、10月25日还款4305元、12月14日还款4305元、2022年1月20日还款3500元、1月25日还款5000元、3月11日还款4300元、3月25日还款4300元、4月25还款4000元、5月27日还款2500元、6月26日还款1500元,共计*款106285元。后*X二未再还款,张XX通*手机短信及微信数次向*X二催款,张XX未回复。2023年8月22日,张XX诉至本院。

诉讼中,张XX称2020年3月27日《借条》上其签名之前的“担保人”三字形成*“张XX”签字之后,故申*借条上“担保人”字样是否为张XX签字之后**添加进行司** 定。经*院委托,某司**定所于2024年2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1.检材上“担保人”笔迹与其它内容*迹(除落款处签名“张XX”、“张XX”笔迹外)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系在其它内容*迹(除落款处签名“张XX”、“张XX”笔迹外)书写形成**加书写形成。2.由于*检见检材上签名“张XX”笔迹与“担保人”笔迹书写形成*后*序的确凿鉴定依据,且因签名“张XX”笔迹与“担保人”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故检材上“担保人”笔迹是否为张XX签名后*加书写形成*鉴定项*,无法*出明*的鉴定意见。张XX预交鉴定费6270元。张XX另提供2023年8月24日其与张XX、何X(张XX配偶)在张XX开的小吃店内的谈*录音及文*整理稿以及何X和*X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两页,谈*录音中张XX陈*“底下哥哥就只签了个名字,没签担保人也没签其他的啥,只是个名字而已,那*实话”,微信聊天中张XX陈*“条子上面没写担保人”,证明*案借条中的“担保人”字样系在张XX不知情的情况*添加形成。张XX质证认为,张XX提供的录音有*减、微信聊天记录也仅是部分内容,无法*确反映真实的信息,并且张XX和*X二为亲戚**,不能*除存在互相*通*嫌疑,张XX在录音中既表示起诉有*次顺序承认张XX的担保人身份,又表示条子上没有*担保人,互相*盾。

审理中,张XX陈*,其出借给张XX的30万**来源于*行房*抵押贷款,因其丈夫崔X与张XX要合伙开酒楼,其就将房*抵押了,准备把房*抵押的钱*其丈夫做生意,张XX听说了其有*押房*的钱**想借30万*,故本案30万**款也是房*抵押贷款,张XX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2020年3月27日,平*XX贷向*X一发放110万**人经*性抵押贷款,还款期数120个月,该贷款于2021年6月7日提前结清。

以上事实,由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及文*整理材料、个人信用报告、司**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本案中,根据张XX提供的证据和**,可证明*X二向*借款30万**事实。但张XX将金**构贷款用于*借给张XX,违反了法*规定,相**借贷行为应*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双**于*得的财产应*返还,张XX应*还张XX实际收取的款项,同时**支*资金*用期间的利*损失。因借款合同无效,关***的约定亦无效,资金*用利*应*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扣除张XX的106285元*款,张XX主张*X二返还本金193715元,于***,本院予以支*,但经*院核算,截至2022年6月26日张XX最后*次还款之日,资金*用利*损失应*20810.14元,2022年6月27日起以193715元*金*基数按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关**X三是否应*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虽鉴定意见对于“张XX”笔迹与“担保人”笔迹书写形成*后*序无法**,但又鉴定出“担保人”笔迹与其它内容*迹(除落款处签名“张XX”、“张XX”笔迹外)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系在其它内容*迹(除落款处签名“张XX”、“张XX”笔迹外)书写形成**加书写形成,足以使本院对于*X三的签字是何**成、是否对本案借款有*保的意思表示产生合理怀*。且即使张XX对本案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成*,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务合同的从*同,借款合同无效,相**担保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XX未举证证明*X三对借款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不应*张XX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 span="">和**保法>若干*题的解*》第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X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一返还本金193715元,并支*资金*用期间费*(截至2022年6月26日为20810.14元,2022年6月27日起以193715元*金*基数,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4943元,由张XX负担266元,张XX负担4677元(该款已由张XX预交,张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迳付张XX);鉴定费6270元,由张XX和*X三各半负担(该款已由张XX预交,张XX应*担的3135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迳付张XX)。


  • 2024-06-06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彭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彭群律师
5.0分服务:512人执业:6年
彭群律师
15101202****3367 执业认证
  • 北京泽霄(成都)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9号川信大厦29楼
彭群律师,执业于北京泽霄(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以及始终如一的客户至上理念,成为...
  • 173 8059 7965
  • 1861575326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