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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全身损伤腰椎骨折后仍被施暴,家理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离婚远离家暴

  • 综合类型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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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暴的必要条件,但该案可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叶女士间接证据十分充分,且林先生对叶女士的击打行为属于对叶女士身体的侵害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叶女士坚持离婚诉求,且被告无故缺席,调解无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案件详情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我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以反对家庭暴力,但在实际生活中,家暴依然是屡禁不止。

近日,XXX律师、谢XX律师就承办了一起有关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此案件现已顺利结案。本案中,叶XX与林XX仓促结婚,婚后林XX曾对叶XX多次实施家暴,同时林XX还以叶XX家人为威胁,致使叶XX不敢贸然报警验伤。最终反复的暴力殴打让叶XX全身多处受到损伤,故饱受折磨的叶XX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希望可以达成离婚目的。家理两位律师帮助叶XX搜集男方家暴证据,形成有效的家暴证据链,在法庭上为叶XX争取到了一次起诉就判离的结果,极大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权益,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受婚姻所带来的精神创伤问题。

案情简介

叶XX和林XX于2022年年底相识,2023年年初仓促结婚,两人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矛盾日益凸显。2023年,双方至叶XX父母家中欢度春节,期间,林XX怀疑叶XX出轨,遂两人在外出时发生争执,林XX对叶XX大打出手。

自春节开始,林XX对叶XX造成了多次暴力伤害。在第一次被家暴后,因受到林XX的威胁,叶XX并不敢报警验伤,但经过第二次、第三次家暴后,林XX的殴打已致使叶XX全身多处损伤,腰椎骨折,至今仍在静养无法剧烈运动,甚至在此基础上,林XX还残忍地对其实施了第四次家暴。遭受了这一切的叶XX认为,在这一次次毫不顾及夫妻之情、偏激、暴力的殴打下,双方早已没有了继续生活的基础,更无和好的可能,故叶XX强烈请求判决离婚。

办案经过

实践中,法院认定家暴的几率依旧十分低,想要以家暴为理由起诉离婚,更是较为困难。面对身心饱受家暴摧残的叶XX,家理律师认真倾听其诉求,细心沟通、耐心安抚,帮助当事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家暴事实证据链。

在收集证据阶段,考虑到叶XX从被打到报警、验伤、立案过程中的证据链较为完整,家理律师重点收集、整理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对林XX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间接证据,着重证明林XX对于叶XX身体的侵害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办案过程中,林XX多次逃避法院送达,且拒绝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并拒签笔录,使得法院无法送达,案件不断拖延。家理两位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积极保持与法院及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频率,及时跟进案件送达情况,并多次尝试向法院提供可能的送达方式。考虑到林XX消极、逃避的态度,家理律师选择了先起诉离婚,后变更诉求的方式,力求帮助我方当事人达成离婚目的。最终,法院认定林XX的行为属于对叶XX身体的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案件结果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暴的必要条件,但该案可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叶XX间接证据十分充分,且林XX对叶XX的击打行为属于对叶XX身体的侵害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叶XX坚持离婚诉求,且被告无故缺席,调解无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 2025-02-06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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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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