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揭西县XX某餐馆,经*者:张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西XX**公*,法*代表人:张XX,总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法*代理人:蔡X(张XX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案件简*
2023年10月4日上午,刘X的儿子刘某铭与揭西县XX某餐馆的经*者张某的儿子即吕某和*某翔等五个未成**到该餐馆玩耍,张某翔将酷奇电动车、吕某将9号电动车*在该餐馆门口,两人从*餐馆内接排插为车*充*,两人随后*朋友一同前往餐馆二楼,而后*现电动车*控起火并引燃周**燃物蔓延成*,刘某铭在该火灾中不幸*亡。
经*防部门认定,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具体如下:起火部位为停放在揭西县XX某餐馆与隔壁揭西XX**公*共用墙东*的张某翔的酷奇电动摩托车;起火点为距店面门面外墙约0.85m,距地面约0.12m处张XX的酷奇电动摩托车*池*,0.3mx0.3m范*内;起火原因系电动摩托车**过程*锂电池*失控起火引燃周**燃物蔓延成*。
当事人作为死者的母亲,因与本次火灾责任**间关**偿的问题协商*果,故委托我方*师*起诉讼。
办案思路
本案涉及的责任*体较为复杂,且牵涉到公*场所的消防管*问题,故我方*师*先安*对消防火灾认定书、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进行调取。
接着,我方*师*据上述消防、医疗提供的权*证据,将餐馆的“经*场所安**任”、监护人的“未成**侵权*任”、**公**“违法*道过错”分层解*,厘清复杂责任,彻底击溃对方*推责意图:
首先,本次起火原因为张XX电动车*电池*失控,故张XX有**过错,因其是未成**,故其监护人蔡X疏于*车*的管*及对未成**的教育,监护不力,我方*张*应*张XX的侵权*为承担赔偿责任;加之,某餐馆对经*场所管*不当,首层仅设置一个安**口,没有**,室内也未设置应*照明*反光疏散指示标志,存在消防安**法*为,且其放任*成**在唯一安**口处拉线为电动摩托车**,没有*时*现并制止,未尽到安**障义务,亦应*担赔偿责任;最后,由于*火点距该餐馆与隔壁该贸易**公**用墙东*的外墙约0.85m,同理该贸易**公**未对其出入口范*的消防安**到审慎*意及管*防范*务,且该贸易**公**法*用人行道摆放销售电动摩托车*,摆放距离贴近起火电动车,故该贸易**公**本次火灾的扩大也明*存在过错,依法**担相**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基于*方*充*举证,采纳了我方*述代理意见,酌定蔡X(张XX的监护人)对本次赔偿承担40%(52.07万*)的责任,该餐馆承担30%(39.05万*)的责任,该贸易**公**担20%(26.03万*)的责任,死者刘XX自担10%的责任,为刘X成*主张*偿款共计XXX.09元!
在一审法*作出判决后,该餐馆、该贸易**公**张XX、蔡XX提起上诉,不仅为其自身推卸责任,还要求追加吕X(拉电线充*的未成**)及其父母为被告,并指出死者“自陷风险”,在火灾现场拍摄火情未逃生。对此,我方*师*住本案一审证据重点反击,先指出吕X拉电线行为与火灾无直接因果关*(起火点是张某翔的电动车),成*阻止追加无关*体,驳斥各上诉人关*“主体遗漏”的主张,后**监控显示其他未成**均成*逃生,刘XX是因餐馆无逃生通*被困,其拍摄行为与死亡无法*因果关*,以此推翻“死者自陷风险”论,最后*示消防勘验笔录,证明*占道堆放220辆电动车*成“可燃物链”,导致火势失控,过错明*,瓦解*贸易**公**免责诉求。
经*力辩论,我方*师*终*本案二审阶段**守卫*一审的胜利**,二审法*支*我方*点,并判决驳回全*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帮助死者母亲获得总计XXX.09元*赔偿!
一审判决结果:
一、揭西县XX某餐馆于*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390519.03 元;
二、揭西县某贸易**有*公***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260346.02元;
三、蔡X于*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10 日内赔偿520692.0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