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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被告获利行为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帮助被告免于赔偿原告,主要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跳出传统思维模式,从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角度出发,否认存在不当得利。 (二)否认被告主体适格,将案件引向案外人,将原告损失认定成系案外人盗窃所致。 (三)适时利用被告系受害人这一角色,强化我方论证。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否认自身系本案适格被告主体,另一方面否认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适时抛出被告也系被害人这一角色,强化我方论证。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市xx商***有*公*,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区北塘街道贻成xxx园南 xx-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

法*代表人:聂xx,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91 年 3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山*

省单*张*镇张*行政村xx村 xxx 号,公*身份号码:

37xxxx1991xxxx61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扬(烟台)律师*务所律

师。

原告天津市xx商***有*公*(以下简*天津xx**公*)
诉被告张xx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立案后, 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xx**公**托诉讼代理人毛XX、被告张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天津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损失 735922.7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20 年 12 月 12 日,被告张XX通*淘宝网向*告xx商***公**册的淘宝企业店铺(世达企业店)下单*买汽修工具。2023年*告接到被告张XX的起诉状,经(2023)津0319民初1918 号一案开庭审理,才得知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被告张XX添加了原告员工陈XX的微信,并通*微信进行多笔交易,给原告造成*经*损失。故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现依据相***的规定向*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


被告张xx辩称: 1、种种迹象表明,本案系原告精心策划的欺诈行为。本案的实质系原告让自己的员工陈xx掌握淘宝店铺后*操作密码和*款密码,同时*陈XX通*淘宝平*聊天窗口自动回复“欢迎光临本店…您可以添加 VX”引诱被告添加原告员工个人微信,并通*小利*惑、违规操作的方*欺骗被告私下交易,最后**起诉被告不当得利*方*进行欺诈。

2021 年 5 月 22 日原被告双**一次通*淘宝平*聊天窗口交流,原告客服就通*自动回复引诱被告添加私人微信,直到 2022年 9 月 13 日,xx商*“知道”陈XX可以操作退货密码和*款密码的情况*,仍然放任*天窗口自动回复“您可以添加 VX”。因此,我们有*由相*原告系故意让客服人员通*违反淘宝平*规则的方*引诱买家*加私人微信,引导线下交易。更有*由相*陈XX代表原告或者具有*告进行对外交易*授权**。2、被告所得物品系等价交换获得的商*,不属于*法*根据的获利。被告并非没有**根据的获利,而是等价交换获得商*,因此本案不属于*当得利*纷。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交易*归*为三类。第一类,原告与被告通*淘宝平*正常*易,这种交易*有***题。第二类,被告先行下单,后*据原告员工要求退部分费*或者货款,然后*私下将货款交给原告员工陈XX,这种交易*有*淘宝平*规则,但系原告员工引诱被告如此操作。且被告支*了等价值的货币,所收货物系等价交换而来,并非没有**根据的获利。第三类,被告先行下单,后*据原告员工要求退全*货款,然后*私下将货款全*交给原告员工陈XX,这种交易*有*淘宝平*规则,但仍系原告员工引诱,且被告仍然是支*了等价的货币给原告员工,也并非没法*根据的获利。3、陈XX盗窃行为才是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系市场交易*为,与原告损失无直接因果关*。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身疏于**,被陈XX*管*漏洞,实施*窃后*卖给他人导致的。陈XX的盗窃行为才是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通*陈XX*,被告以略低于*场价格的价格进行交易,且知道陈XX可以同意店铺退款等,因此不可能*道陈XX质系盗窃店铺商*进行转手交易,被告通*等价交换的方*合法*得商*,系善意取得,与原告之间的损失无直接因果关*。本案的性质系陈XX盗窃原告商*后*售给善意被告,不属于*事诉讼救济的情况,原告应*通*利*行政管*或者其他诉讼程*向*XX追偿的方*进行救济。4.不当得利*度的设立不是为了填补受损人的损害,而在于*利*返还其无法*根据而取得的利*,不当得利*返还范*应*不当得利*的实际得利*限。依据(2023)津0319 民初 1918 号判决书已查**事实可知,被告总计**给原告及陈XX共计 695645.96 元*款,截止目前,仍有 202980 元*物没收到。因此,被告并未从*些交易*获利,相*也是深受其害。既然没有*利*不存在不当得利,更不存在返还一说。原告主张*私下交易*日起所有*单**返还,并赔偿原告 10%的利*损失与不当得利*度自相*盾。不当得利*度的设立本身是为了让得利*退还无法*根据而获得的利*,并非为了填补受损人的损失。而原告依据进货价格推算出的成*加利*的损失与不当得利*度矛盾。综上所述,首先,被告添加原告员工陈XX,系原告店铺聊天窗口自动提示及陈XX*所致,也与原告疏于**管*店铺有*大的关*。其次,被告并非无法*根据的获利, 而是通*等价交换的方*从*铺及经*者陈XX处获得的商*。

再次,原告的损失系自身疏于**和*xx盗窃所致,陈XX的盗窃行为才是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被告获得商*行为系市场买卖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无直接因果关*。最后,不当得利*度本身是为了让获利*返还无法*根据的不当得利,并非填补损失人的损失。原告依据进货成*加 10%利*计*出的损失与不当得利*度相*盾。所以,被告所得物品系等价交换所得商*,既不属于*当得利,也与原告的损失没有*接因果关*,双**间仅有*关*为市场交易*为。因此,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被告主体错误、法*关*错误、诉求计*错误。所以,请法*驳回原告的全*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分析后*能*证实本案事实的证据依法*行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和**查*认的证据并结合天津自由贸易*验区人民法*作出(2023)津 0319 民初 1918 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XX的微信号截图显示,其微信账号为“SAxx20xx",备注电话 XXXxxxx。张XX与天津xx**公**宝店铺“世达企业店”聊天截图显示: 2021 年 5 月22 日,张XX向*铺询问“世达角磨机手钻……”商*的情况,店小二回复,“欢迎光临xx汽修工具设备,我**公**业供应*达品牌所有*修设备汽修工具,价格优惠,正品保证,技术团队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提供设备安*和*修。专业代理品牌:《世达品牌》资讯热线:+VXXXxxxx 我们郑*承诺只卖 100%世达**公**品,假货我们承担来回运费……”。后*XX添加了上述微信,与陈XX进行沟通*系购物事宜,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至 2022 9 月,张XX与陈XX通*淘宝店铺购货退款、微信线下交易*方*,与陈XX进行交易。后*张XX尚* 202980 元*款已支*,但未收到货物,张XX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将天津xx**公**陈XX起诉至天津自由贸易XX,要求解*张XX与天津xx**公**买卖合同关*并要求天津xx**公**陈XX返回货款 202980 元*相***。经**审理,天津自由贸易XX作出(2023)津 0319 民初 1918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XX与天津xx**公**存在买卖合同关*,并判令陈XX向*XX返还货款 202 980 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得利*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据此,不当得利**需要符*以下四个构成*件:一方*得利*、获得利**法*上的原因、他方*有*失、获得利**受到损失之间具有*果关*。具体到本案,张XX最初通*淘宝平*购买货物并与淘宝客服进行联系,通*淘宝客服发送的信息,张XX添加了相**信即陈XX,由此陆*发生交易*来,后*张XX通*陈XX购买的货物尚* 202980 元*款未能*货,张XX将天津xx**公***XX起诉至天津自由贸易XX,请求解*张XX和*津xx**公**间的买卖合同关*并要求天津XX**公***XX向*XX返还货款 202980 元*利*,经**审理认定,张XX和*XX的私下交易*为,无论是通*淘宝店铺购货退款的行为,抑或微信私下交易*行为,均为陈XX规避天津xx**公**从*的交易,其行为并非天津xx**公**真实意思表示,张XX与天津xx**公**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判决陈XX返还张XX货款 202980元。虽天津自由贸易XX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但原告收到货物的行为并非当然构成*当得利。

第一,原告与陈xx并不相*,原告在淘宝平*购买货物的

过程*,通*与淘宝客服交流,按照淘宝客服提供的微信添加淘宝客服微信即陈xx,被告有*由相*陈XX代表**公**其进行交易,原告通*淘宝平*购买货物后*据陈XX的指示进行申*退款,陈XX为其操作退款,张XX将相**款通*微信支*给陈XX,结合天津自由贸易XX通*审理后*定陈XX的交易*为不能**于*津xx**公*,判决陈XX返还张XX货款 202980 元,则能*证实张XX与陈XX存在买卖合同关*,故张xx系基于*陈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取得相**物,并非没有**依据。

第二,张xx与陈XX之间的交易*在线上交易**下交

易,根据原告陈*,原告是根据张xx和*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发货信息整理得出物品种类和*量,从*计*出损失金*,而天津xx**公**不能*据自己**公**会计*目来得出损失的具体数额,只是当然的认为,陈XX和*XX的交易*为给**公**来了损失。结合张XX和*XX的交易**,张XX购买的货物有*是通*的线上淘宝平*购买后*货,有*是通*线下交易*货,由此可知,关**XX的货源尚*天津xx**公***XX核实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及天津自由贸易XX审理认定的事实,陈XX收到张XX大量货款,尚*张XX202980 元*款未发货亦未返还,对陈XX所收的货款是否交付给**公**需天津xx**公***XX核实确认。故,根据原告的举证,天津xx**公**实际损失尚*能*定。

综上,被告张xx与案外人陈XX交易,案外人陈XX尚*xx 202 980 元,双**在买卖合同关*,并非没有**依据。原告天津xx**公**凭被告张XX与案外人陈XX交易*录中的产品价格与其**公**等产品成*价进行比较,并不能*明***公**具体损失。本案不符*不当得利*构成*件,故对原告主张*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八十五条,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xx商***有*公**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159 元,由原告天津市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5-06-04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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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劳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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