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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三天男方艾滋病发,助女方确认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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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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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我们着重向法院介绍了本案的特殊情节,张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仅三天,孙先生便已艾滋病发,根据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原理可以推断出,孙先生在婚前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叙述,认定孙先生已经在婚前患有梅毒和艾滋病,并据此判决张女士与孙先生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案件详情

孙XX为北京某银行员工,张XX为北京某货币经纪公司员工。张XX与孙XX相识于大学时代,后确立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张XX赴国外留学,双方通过电话和网络进行沟通交流,维持恋爱关系。2014年,张XX回国工作,双方于201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3日,孙XX持续高烧不退,前期就诊均未查找到病因。后来,孙XX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血清检测,后被确诊患有梅毒且HIV检测呈阳性。张XX无法接受这一结果,遂前往北京各大可检测艾滋病的医院咨询,被告知孙XX已患有艾滋病,且在婚前较长时间就已患病,现艾滋病症状已经显现并伴有并发症,目前并没有治愈可能。

在张XX的追问下,孙XX承认曾经有过嫖娼行为。张XX追悔莫及,当初出于对孙XX的信任和对双方感情的尊重,双方并没有进行婚前检查便登记结婚了。在情绪平复后,张XX开始为自己的身体健康担忧,尽管双方并未同居,但张XX亦进行了HIV抗体检测,所幸结果呈阴性。

2014年12月底,张XX无法接受被孙XX欺骗的事实,便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代理其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建议张XX提起申请婚姻无效诉讼。

接受张XX委托时,正是2014年12月31日。为了帮助张XX尽快解决此事,平静地迎接农历新年,我们在接受委托当天即着手准备立案材料。元旦节后的第一天,我们便去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之后与法官积极沟通,最终在2015年1月16日拿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本案从收案到判决仅仅16天,我们的专业和高效赢得了张XX和法官的认可。

案件结果

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于2014年11月29日婚姻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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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里,张XX很不幸,交往多年的恋人背着自己出入风月场所还染上了致命的艾滋病,张XX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与恋人领证结婚了,可是命运显然拉了张XX一把,在婚后第三天,孙XX便艾滋病发,不仅拯救了张XX的命,还让张XX有机会抹掉这段不堪的婚史。

张XX的诉求是诉讼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我们结合双方结婚时间极短、男方艾滋病已发作等因素,认为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那么,提起离婚诉讼与婚姻无效之诉,在结果和操作上有何不同呢?

第一,从结果上来说,这两个诉讼均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婚姻无效之诉可抹掉婚史。从理论上说,离婚诉讼也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但判决离婚的结果,会让女方留下婚史,以后再结婚,则属于第二次婚姻;而如果提起婚姻无效诉讼,法院判决这次婚姻关系无效,则不会给张XX留下婚史记录,不仅能达到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还能恢复婚史清白,避免无辜成为“二婚”的尴尬。

第二,从操作上来说,婚姻无效之诉的证据要求更高。《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梅毒和艾滋病是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并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我们需要举证孙XX婚前已患有艾滋病、梅毒,这就有些困难了。

如果只是诉讼离婚的话,只需要举证孙XX现在患有艾滋病、梅毒等疾病即可。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判决予以离婚。

为此,我们着重向法院介绍了本案的特殊情节,张XX与孙XX登记结婚仅三天,孙XX便已艾滋病发,根据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原理可以推断出,孙XX在婚前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叙述,认定孙XX已经在婚前患有梅毒和艾滋病,并据此判决张XX与孙XX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 2025-01-09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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