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织带定型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某能***有*公*
原审被告:李*
律师*理方*:汕头市某能***有*公*
案件简*
我方*事人汕头市某能***有*公**陆**某织带定型厂存在煤炭生意往来,李*系陆**某织带定型厂的员工,负责与我方*事人对接购买煤炭及付款事宜。后*陆**某织带定型厂拖欠137260元*款未付,我方*事人将陆**某织带定型厂诉至法*,要求立即付还货款137260元*逾期付款利*损失,最后*件经*审法*判决支*我方*诉求后,陆**某织带定型厂不服一审法*的判决,以“结算单*供货凭证佐证”“因煤炭质量问题应*免10万**款”等为由提起上诉!
办案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的焦*为:陆**某织带定型厂尚*我方*事人汕头市某能***有*公**款的具体金*。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否认结算单*法*效力,认为该结算单*由我方*事人自行出具,主张***对账合意,且提出我方*事人曾*出10万**款减免承诺。
对于*诉人的主张,我方*师**据出发,锁定核心证据,聚焦2022年8月14日结算单*“三日内未异议即视为确认”的条款效力,在我方*事人于2022年8月14日向***某织带定型厂发送的结算单*,明*约定了异议期条款“以上数据若有*符,请在3个工作日内与我方*对,无回复视同正确无误,作为我方*收欠煤款的单*”。
同时,将本案碎片化的事实行为进行串联:上诉人在收到结算单**达2个月未提出过异议,加之后*还支*了货款20万*,其上述2个行为结合来看,完全*以看出上诉人对债务的确认。
至于*款减免的主张,上诉人并无相**据予以证明*说法,故我方*师*张*既无书面证据佐证,更无法*明***已就减免10万**还款方*达成*致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
经*我方*师*合证据进行的精准反驳,二审法*最终*采纳了我方*点,认定陆**甲某织带定型厂尚*货款137260元*事实清楚,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全*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