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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安置性质,助女方保住婚内获得的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

  • 综合类型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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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律师认为宅基地权利是专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补偿款系徐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应为徐女士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先生是某制药厂员工,徐XX系某杂志社编辑。两人于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5月5日,范XX将户口从西城区某处迁入顺义区徐XX家所在某村。

  2011年12月1日,被拆迁人徐XX父亲与拆迁单位就其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和附属物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某村拆迁补贴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书均明确徐XX家庭人口有四人,其中徐XX父母、徐XX和范XX四人。徐XX为农业户口,范XX为非农业户口。

  协议签订后,拆迁单位依约支付了各项拆迁补偿补助款,并另行发放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共计50400元,以上款项均由徐XX父亲领取。2014年3月,范XX与徐XX离婚时,因拆迁补偿涉及徐XX父母利益,法院未予处理。2014年12月,范XX诉徐XX父母、徐XX分家析产纠纷,法院确认范XX享有部分拆迁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分得拆迁款140197元。

  该判决生效后,范XX于2016年2月18日再次起诉,认为徐XX在婚内取得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135907.33元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收到法院传票后,徐XX找到了我们律所。

  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向受理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当事徐XX父亲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的宅基地申请、审批、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宅基地登记卡显示户主为徐XX之父,家庭人口为三人。

  我方律师认为宅基地权利是专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补偿款系徐XX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应为徐XX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驳回了范XX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4-06-13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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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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