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豫 0502 刑初 74 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B某**(曾用名B某波),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已隐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详细地址已隐藏)。因吸毒,于2009年12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L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已隐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详细地址已隐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XX**,河南XX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 [202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某、L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1
月9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二、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7
月9日止;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