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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五天男方执意离婚,帮助免除返还彩礼负担

  • 综合类型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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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传统的彩礼是男家送给女家的,作为女方出嫁女儿后劳动力的一种补偿,而现代彩礼一般均用于小夫妻的日常生活开支,用于购置新婚用品、举办婚姻庆典等。那么,如果有夫妻如孙先生、师女士一样,但由于诉讼应对不当,这笔钱最终被认定为“彩礼”,女方需要返还男方,那么女方家支付的婚礼费用只能自行承担。显然,随着“彩礼”这种婚姻习俗的不断演变,法律规定显得“水土不服”了,律师在处理涉及彩礼的案件时,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应对。

案件详情

孙XX与师女士于2013年6月相识,2014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24日,孙XX与师女士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5日,孙XX父亲向师女士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

2014年12月24日至27日,师女士父母在其老家山东省青岛市为双方举办结婚答谢宴,招待宾客,花费20余万元。在结婚答谢宴期间,孙XX父母感觉受到冷落,双方及其家人发生不愉快。2014年12月29日,孙XX与师女士因答谢宴等琐事发生冲突,师女士将孙XX抓伤,孙XX及其父母开始要求离婚,此时距离双方登记结婚仅五天。2015年元旦,师女士向其母亲转账25万元。孙XX与师女士发生争执后,孙XX执意离婚,孙XX父母也向师女士及其家人施压,要求师女士尽快同意离婚,退还XX钱30万元。师女士不同意离婚,试图挽回,但孙XX拒绝沟通交流,坚决要求离婚。

2015年4月13日,因协商离婚不成,孙XX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应对本次诉讼,师女士找到我们,表明其不意离婚的立场,希望能在法庭上与对方好好沟通。

2015年9月13日,法院判决驳回孙XX的诉讼请求。判决出来后,我们告诉师女士,对方在不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还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关系不能得到缓和,那么第二次离婚诉讼,无论师女士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都有很大可能判决离婚。因此,我们建议师女士理性评估双方的关系,如果和好无望,那么就需要做好离婚的心理准备。

2016年4月7日,孙XX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师女士归还XX。经过一年时间的冷静,师女士明白双方关系已不可能得到改善,因此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归还XX等款项。为此,师女士继续委托我们代理第二次离婚诉讼。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30余万元被法院认定为XX,因双方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师女士极可能需要返还XX。为帮助师女士挽回损失,我们从三个角度论述30余万元不属于XX,而是孙XX父母赠与孙XX、师女士的生活费用,并及时抓住对方的失误,最终让法院驳回了对方要求返还30万元XX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离婚诉讼结束后,孙XX仍不甘心,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认为30余万元系其父亲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师女士将其中的20万元转给其母亲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在第三次诉讼中,我们指导师女士举证30余万元的具体用途,最终法院仍旧驳回了孙XX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判决双方离婚;30余万元系孙XX父亲给孙XX、师女士的赠与,用于婚后生活,且该笔款项已经花费,因此驳回孙XX要求返还3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家理律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XX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本案中,孙XX和师女士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婚后第五天,双方发生争执后便开始分居生活。也就是说,如果这30余万元被认定为XX的话,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师女士应当返还给孙XX。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本案的最大争议点是30余万元是否属于XX。为了帮助情感受创的师女士避免财产的损失,我们从两个方面论述30余万元不属于XX。

  其一,给付30余万元的时间不符合给付XX的习俗。按照传统习俗,XX一般都是登记结婚前给付。但是在本案中,孙XX与师女士于201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孙XX父亲于2014年12月25日给师女士转帐30余万元,即孙X给付30余万元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这一点并不符合传统的习俗。但是,这点并不能成为决定性的证据,毕竟双方的婚宴于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间举行,在婚宴举行前给付XX亦符合常情。

  其二,利用对方失误,顺利将30余万元解读为孙XX之父的赠与。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出具了婚宴采购合同等证据,完整地举证该笔费用已用于师女士家乡举办的婚礼答谢宴,孙XX一时慌张,当庭自认“该笔费用系其父为双方准备的学费”,我们利用对方的失误,顺水推舟地将30余万元解读为孙XX之父对双方的赠与,且该笔费用已经用于双方的婚宴。虽然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孙XX要求返还的请求未能获得支持,但他随后又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指导师女士举证用于婚宴的开销以及结婚期间的生活费用已经远远超过30余万元,法院再次驳回了孙XX的诉讼请求。

  双方婚前有较长时间的相处,但是登记结婚仅五天,孙XX及其家人就坚决地要求离婚。在离婚过程中,两次离婚诉讼后,即使法院已经对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但孙XX坚持第三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前妻返还父亲转账给她的财产。即使第三次诉讼不被驳回,孙XX所能获得的钱财显然都不足以缴纳律师费,其“不争馒头争口气”的意图相当明显。但是,案子总有终结之日,人生之路却还很漫长,何必执着于此?

案外说案

  XX是指订婚时男方向女方或者女方家送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XX的来源,一般被认为源自西周“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里的“纳征”。简而言之,XX在古代是订婚的仪式。古代的XX往往还受法律的调整,只要女方收受了XX,男女双方的婚约即告成立,一方违约需要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

  建国初期,收受XX均被认定为买卖婚姻的手段,但是法律、政策的禁令发布几十年后,作为婚姻习俗的XX依然在民间广泛存在。为了调整日益频繁的XX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于“XX返还纠纷”提供了解决方案。

  从广义上来说,我们认为孙X支付给师女士的30万余元是XX。在法庭上,我们将之区别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里所说的“XX”,主要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但是从这个案例里,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到,XX的XX在归属和使用上,已经完全与传统的XX有所区别了。

  传统的XX是男家送给女家的,作为女方出嫁女儿后劳动力的一种补偿,而XXXX一般均用于小夫妻的日常生活开支,用于购置新婚用品、举办婚姻庆典等。那么,如果有夫妻如孙XX、师女士一样,但由于诉讼应对不当,这笔钱最终被认定为“XX”,女方需要返还男方,那么女方家支付的婚礼费用只能自行承担。显然,随着“XX”这种婚姻习俗的不断演变,法律规定显得“水土不服”了,律师在处理涉及XX的案件时,需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应对。


  • 2024-06-06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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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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