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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蒋X,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

诉讼记录

原告蒋X与被告杨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用小额诉讼程*,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XX、莫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蒋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依法*令被告向*告返还10000元;2.依法*令被告支*占用资金*间的利*(利*自2023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6日,共计65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23年8月,被告称其有*程*绍给原告,但该工程*要预交一万**保证金。原告于2023年8月5日通*微信向*告转账1万*,转账备注为“成*达万**项*劳*履约保证金”。被告收到保证金**直未能*原告介绍工程,后****商,原告不再承接工程,被告将保证金*还给原告。经*告多次催收,被告承诺于2023年11月20日前将保证金*次性退还给原告,但至今未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决。

被告杨XX辩称,原、被告签订了相**协议,按照协议,被告不应*保证金*还给原告。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劳*分包*议》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禁止性规定,属合法**,双**应*守。通*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通*录音,双**履行过程*,因原告退场,双***案涉协议,并由被告退还原告1万*。因原告在履行过程*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资金*用期间的利*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退还原告蒋X1万*;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6元,由被告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文*

 

二〇二四年*月二十三日



  • 2024-05-23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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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川川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安市律协民商委成员、广安市律协公益委成员、全日制本科学士学历,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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