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决
原告:王XX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XX
审理机关:江**宿*市宿*区XX
案件背景
2018年*,王XX离开家*来到江**备开一家**厂,在奔波了多个地方*后,经*朋友的介绍,听说当
地相**门正在招商*让一个厂房。王XX心里盘算着:这里地段*错,周**通*算便利,正好当地相*
部门正在转让,要是能*家*厂开起来,说不定能*出一番天地。
“正规相**门转让的项*,总不会有*题吧?” 王XX揣着信任,在2019年1月签下了《转让协议》,咬
牙掏出120万**让费。
拿到厂房*,王XX像照顾*子一样投入心血:找工人装修改造,整理通*线路,又做消防改造等,前前后
后*投了60多万。
2020年7月,相**门工作人员突然通*王XX,声称因环保厅查,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立即停产整改。王*
生不敢怠慢,赶紧停工配合,可这一停,就再也没真正复工过。
同年10月,相**门又称:王XX的厂房*于“违规建筑”要实行“两断三清” 要求王XX的厂房*底验收
必须**。
王XX不明*,当初官方***门转让的厂房,为什么突然就成* “违规建筑”?他找到相**门理论,得
到的答复总是 “土地性质不符”“安**达标”。可王XX清楚*记得,签协议时*房*设施*是这样,他
还按照相**门的要求一次次整改,为什么到头来责任**自己?
2个月后,相**门下了最后**,要求王XX三天内必须*理。无奈之下,王XX只好把设备搬到新租的厂
房,光是租金*花*不少钱。可就算人走了,麻*还没断 ——半年*,相**门又以 “有*举报复产” 为
由让王XX搬走。
之后*4年**里,王XX找过相**门无数次,电话打了不知多少个,每次都* “研究研究”“等通*”。
经*介绍,王XX找到了北京XX。
律师*析
北京XX律师*队接案后,立刻启动了调查。律师*队发现,案涉厂房*土地性质竟然是 “设施**地”,
按规定只能*于*禽养*,根本不能*家*厂!而相**门在转让时,明**道这块地的用途限制,却没向
王XX*说明。更关*的是,相**门在知道土地用途的情况*让王XX继续投入使用,坚持与王XX签
订协议。
律师*队抓住几个关*点:
1、相**门作为转让方,明*土地性质却隐瞒,构成*本违约;
2、工作人员多次要求王XX “两断三清”,导致王XX无法*常*用厂房,合同目的完全*空;
3、王XX基于*相**门的信任*入巨额资金,损失惨重。
随即,北京XX律师*队向**提起民事诉讼。法*上,被告相**门辩称:“协议不存在解*事由,王*
生的解*权*过了期限,自己并没有*约。”
面对对方*辩驳,北京XX律师*队逐一回击:
1、从2020年10月要求搬离到2023年10月还在沟通,王XX一直在积极维权,解*权*本没超期!
2、被告 相**门既是协议一方,又是监管*体,一边*让厂房*边*禁止使用,这种自相*盾的做法*不是
违约是什么?
3、王XX花120万*厂房,才用了两年*被逼走,他的损失谁来承担?被告作为行政单*更应*带头遵守契
约精神,而不是利*优势地位损害老百姓的利*!
判决如下
综上,依照《民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
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民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和《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王XX与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于2025年1月16日解*;
二、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原告王XXXXX元*支*违约金100000元;
三、原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将建筑物及专变、深水**设施*还给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律师*醒
为了发展经*,一些地方*府会通*一系列的招商*资活动吸引企业投资建厂,同时*了让企业尽快投入生
产,往往会在建厂初期允诺各种优惠*策。
北京XX律师*队提醒各位企业主:所以企业一定要在招商*资或者得到政府口头承诺时*存好相**策文
件、会议纪*等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