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诊疗经过
2020年9月1日,彭X因彩超发现盆腔包块逐渐增大5年余去被告奉新某医院处门诊,门诊拟“盆腔包块:右附件包块、子宫肌瘤”收治入院,于2020年9月2日入住被告医院的妇产科,经相关检查后,入院诊断为“盆腔包块:右附件包块、子宫肌瘤、胆囊息肉、左肾小结石”,于2020年9月3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右侧卵巢囊肿剔除术+右侧附件切除术+盆腔粘连分解术,术中
取囊肿标本快速检验,2020-9-3送检的病理检查结果报告诊断:(右侧卵巢)粘液性囊腺瘤,术后给原告予输液等治疗,出院诊断:右侧卵巢粘液性囊腺瘤、右侧输卵管系膜囊肿、盆腔粘连、子宫肌瘤、胆囊息肉、左肾小结石,医生告诉患者“检查结果为良性肿瘤,无需后续治疗”。
2022年2月20日,彭X因“卵巢肿瘤切除术后1年半,发现盆腔包块1周”入江西省妇保的肿五病区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盆腔肿瘤,患者将被告奉新某医院留存的囊肿标本(2020-9-3手术切下的)交江西省幼保重新检查,2022-2-18行病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右侧)考虑卵巢交界性透明细胞肿瘤。出院诊断:1、卵巢恶性肿瘤;2、为肿瘤化学治疗疗程;3、子宫腺肌病。
02维权难点
彭X卵巢手术后怎么导致的恶性肿瘤?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患方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对封存病历进行评估,我方发现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就诊前患者是否就有患恶性肿瘤?手术切除卵巢是不是最佳方案?医方已向患方解释了手术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签署了相关同意书。
03维权过程
彭X家属在网上找到晏小利律师,晏律师指导彭X家属第一时间去医院复印并封存就诊病历等材料。
一、案件启动之初,我方将起诉状、赔偿费用清单以及《司法鉴定申请书》一并交由法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奉新某医院为患者彭X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彭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定。在法院确定好司法鉴定机构之后,我方即撰写《司法鉴定陈述书》交与鉴定机构,向鉴定中心陈述奉新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彭X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023 年 10 月 20 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奉新某医院在对患者彭X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彭X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系同等原因,医方应承担责任系数为 45%~55%(建议 50%)。2、患者彭X损害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残疾。3、患者彭X护理期 60 日(从第一次住院起计算)。4、根据患者彭X目前身体状况无需护理依赖。5、结合患者彭X具体病情,其后续住院及化疗的医疗费用,建议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
我方认为:奉新某医院误诊了,延误治疗,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致患恶性肿瘤,病情不断反复,不断要住院治疗,造成患者这样的情况,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奉新某医院抗辩:1、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医院在医疗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不予采纳;2、原告的各项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且有的赔偿项目没有事实依据,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六级残疾是原告卵巢缺失或萎缩,根据原告自己的主张与陈述,原告的卵巢本身就患有恶性肿瘤。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彭X与被告奉新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其医疗过错系同等原因,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予以认可。因奉新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所涉医疗保险事故责任赔偿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奉新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畴······本次医疗事故责任费用均在限额内,由被告人寿XX公司负担。
04法院判决
法院采信了我方的既有法理又有医理的诉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奉新某医院承担 5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X经济损失······
此案已判决见(2023)赣 0921 民初 200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