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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小利律师亲办|脑动脉瘤手术在就诊之前,为何赔了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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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小利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昌)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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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晏小利律师提醒—— 1,发生医疗纠纷时要紧急封存并复印病历,防止医生篡改。 2,和医院交涉的过程中要保留证据。 3,找专业医疗律师审查病历,判断胜诉希望有多大。 晏小利律师寄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既要解决医学问题,也要解决法律问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行医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证据意识,以便在医疗鉴定和诉讼时能有理说得清!

案件详情

01诊疗经过

XX因反复腹痛于 2022 年 11 月 12日在南昌XX门诊,2022 年 9 月在该院有脑动脉瘤介入治疗手术史,门诊诊断为:阑尾炎,并要求当地抗炎治疗,当日XX到南昌某医院向塘分院入院治疗,诊断急性阑尾炎,要求保守治疗,入院后给与抗感染治疗,该院推荐XX到南昌某医院进一步治疗,2022 年 11 月 24 日 15 时入住该医院的普外科,入院时查体:神志清楚,心率 75 次/分,右下腹疼痛,程度中等。病史:半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下腹疼痛,门诊考虑急性阑尾炎,予以保守治疗,症状稍缓解,在南昌某医院向塘分院住院治疗 12 天,有高血压病史,口服氯沙坦钾氢氯噻嗪片控制血压,2022 年 9 月有脑动脉瘤介入治疗手术史,近期服用阿司匹林及硫酸氢氯吡格雷。入院诊断:腹痛待查;高血压 2 级;脑动脉瘤术后。于 2022 年 11月 28 日行电子肠镜后,转入消化内科进行治疗,暂停XX服用阿司匹林及硫酸氢氯吡格雷,当日改为低分子肝素钙替代治疗,并建议 5-7 天后行电子胃镜检查,XX需考虑,进食后仍有腹痛,给予艾司奥美拉唑抑酸治疗,2022年 12 月 4 日 20:55 XX如厕后出现头痛伴恶心,伴左上肢麻木,转入神经外科,头部 CT 显示:脑血管栓塞介入术后改变,脑实质内未见明显出血。XX被诊断:右侧急性脑梗死,于2022 年 12 月 5 日行“DSA 全脑血管造影术+动脉内溶栓术”,头颅 CT 提示:右侧大面积脑梗死,再行“大面积脑梗死去骨瓣减压术”,术后带气管插管返病房继续药物治疗,继续康复治疗。

02维权难点

XX究竟因何而偏瘫、右侧大面积脑梗死?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院所有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的规范?患方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对封存病历进行评估,我方发现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1、患在2022年9月在南昌XX的脑动脉瘤介入治疗手术,脑动脉瘤及手术在南昌某医院就诊之前。在此情况之下,是对患者不利的,南昌某医院可能抗辩为患者先前的医疗行为导致的。

2、患者本身病情比较重,医方已向患方解释了手术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其表示知情理解,并签署了《治疗知情同意书》。

03维权过程

XX家属在网上找到晏小利律师,晏律师指导XX家属第一时间去医院复印并封存就诊病历等材料。

案件启动之初,我方将起诉状、赔偿费用清单以及《司法鉴定申请书》一并交由法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于南昌某医院为患者XX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X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医院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等进行鉴定。在法院确定好司法鉴定机构之后,我方即撰写《司法鉴定陈述书》交与鉴定机构,向鉴定中心陈述南昌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XX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重点强调了南昌某医院诊疗过程中用药过错及手术选择等。

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南昌某医院在对患者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定为次要原因。2.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其左上肢体瘫痪伤残评定为五级,左下肢体瘫痪伤残评定为八级。

3.XX病后患有脑血管性疾病所致轻度智能损害,目前精神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患方认为:

1、经南昌某医院医疗后XX的病情不断反复,造成XX偏瘫的情况,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从而直接导致了XX的病情加重并间接导致XX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

2、现偏瘫、右侧大面积脑梗死,患方认为医方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医方的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也给患方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南昌某医院抗辩:

1、医方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任何医疗规范,对原告的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医方对原告的上述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医方一直在全力抢救原告,没有丝毫懈怠。综上所述,医方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任何医疗规范,对原告的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尽到了抢救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神州中XX[2024]临鉴字第 2920 号)(下称鉴定意见书)事实认定不清,鉴定结论错误,答辩人不予认可。

3、原告的精神伤残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多少?2、患者的赔偿金计算等问题。

0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信了我方的既有法理又有医理的诉求。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X赔偿 298763.99 元;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7862 元,由原告XX负担 2062元,由被告南昌某医院负担 5800 元(限被告南昌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南昌某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2024-11-04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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