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黄XX是XX*XX某村村民,与父母弟弟居*在一间面积较小的平**,因符*一户一宅条件,经*民会议征得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黄XX申*到一块宅基地并按照有***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20年,黄XX开始在新宅基地上建房,却收到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违建通*书。黄XX不服,向*政府申*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镇政府却组织人员对黄XX的房*实施*强*。
黄XX另行向*政府申*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2年7月作出5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镇政府作出的强*拆除行为。
黄XX将此案委托北京市盛*律师*队,承办律师*为,镇政府强*拆除黄XX房*系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错误、违反法*程*、超越*权**不当,而市政府未全*审查*述强*行为合法*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亦系
庭审信息
案号:(2022)粤2071
案由:强*拆除房*及行政复议
审理法*:广**XX*第一人民法*
被告:XX*XX人民政府
原告:黄XX
代理律师:北京市XX 付顺托律师 边*玮律师(实习)
法*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强*拆除房*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政强*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且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方*依照法*程*予以强*执行。
X镇政府在行使相**政执法**,仅以该政府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责令拆除违建通*书向*X表达限期强*拆除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实施*强*拆除行为已依照前引法*规定的法*程*作出,而X镇政府于2022年5月7日实施*诉强*拆除行为之前,尚*黄X就该通*书向*政府申*行政复议期间,因此,X镇政府作出的强*拆除行为主要依据不足,程*违法。
鉴于*强*拆除行为已经*施*毕,本院依法*认该行为违法。市政府作出540号行政复议决定,未予指正X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过程*所存在的问题并决定予以维持该行为,亦属不当,依法**撤销。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对于*X主张*认X镇政府强*拆除其房*的行政行为违法,以及依法*销市政府作出的5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由充*,本院予以支*。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XX*XX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7日对原告黄X的建筑物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XX*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540号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