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XX是中山市XX某村村民,与父母弟弟居住在一间面积较小的平房里,因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经村民会议征得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黄XX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20年,黄XX开始在新宅基地上建房,却收到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违建通知书。黄XX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镇政府却组织人员对黄XX的房屋实施了强拆。
黄XX另行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2年7月作出5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
黄XX将此案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团队,承办律师认为,镇政府强制拆除黄XX房屋系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而市政府未全面审查上述强拆行为合法性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亦系
庭审信息
案号:(2022)粤2071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告:中山市XX
原告:黄XX
代理律师:北京市XX 付顺托律师 边庭玮律师(实习)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强制拆除房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先作出行政决定且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方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执行。
X镇政府在行使相应行政执法权时,仅以该政府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责令拆除违建通知书向黄X表达限期强制拆除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依照前引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作出,而X镇政府于2022年5月7日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尚在黄X就该通知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因此,X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鉴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本院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市政府作出540号行政复议决定,未予指正X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决定予以维持该行为,亦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对于黄X主张确认X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以及依法撤销市政府作出的5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中山市XX于2022年5月7日对原告黄X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540号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