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2012年,县政府启动旧城改造项*,胡XX一家*于*镇的合法**被纳入征收范*。征收过程*,政府只对其中的两处有*房**处附属房*行了评估,并作出补偿决定,但对胡XX一家*47㎡的房*却未予登记、未予补偿,也未纳入评估范*。
尽管*XX多次主张*房*存在并提交土地使用证、邻居*言等证据,县政府始终*予回应。2023年,胡XX在盛*律师的帮助下正式向*政府提交《履行安*补偿职责申*书》,对方*收后*之不理。无奈之下,胡XX向*岭市政府申*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机关*“已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申*。
为此,胡XX诉至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4)辽12行初6号
案由:不履行房*征收补偿法*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法*:辽宁*某市中级人民法*
原告:胡XX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诉求:
1. 撤销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2. 判令某县政府依法*行房*的征收补偿职责;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XX#钟XX律师 #杨**师
主要承办律师
钟XX律师
杨**师
裁判观点
法*认为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七条规定,为了公*利**需要,依照法*规定的权*和**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给予公*、合理的补偿。行政补偿是国**行政主体的合法*政行为给行政相*人的合法***成*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的解*》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职责的理由成*,被告违法*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行原告请求的法*职责;尚*被告调查*者裁量的,应*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征收人,提交了位于*镇土地使用权*,原告主张*告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存在漏掉应*补偿的建筑物,原告举示的土地使用证、且提交了邻居*前房*儿子的证言,原告举示的证据完成*证明*地上存在建筑物的初步*证责任。作为征收主体的县政府应*被征收时,该地块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状况*行充*调查,结合该建筑物是否属于****房*等历史*素,建筑物实际面积、征收当时*建筑物结构等仍需县政府进行调查、裁量,并结合补偿方*的内容*实际损失的情况*原告作出处理。被告市政府依据现有*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撤销。
关**政府提出的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理意见书》,并进行公*提取补偿款,县政府已经*行了法*职责的主张。该信访处理意见系某城镇人民政府依据信访程*作出的处理,不能*明*政府已经*全*行了征收补偿的法*职责,该主张**不予支*。
法*判决
辽宁*某市中级人民法*依法*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某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胡XX*的履行征收补偿法*职责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