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川0105刑初359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XX,男,,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三台县xx。因涉嫌抢劫罪,于2024年11 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3日 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 行逮捕,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XX,男,xx,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中江县xx。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成 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 2024年11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 年1月3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青 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刘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陈X,男,xx,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三台县xx。因涉嫌抢劫罪,于2024年11月28 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3日经成都 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宇航,四川智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xx,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 省三台县xx号。2020年因强j罪被南京市秦 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4 年11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 3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 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X,男,xx,无业。户籍所在地:四 川省黑水县xx。201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金牛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4年11 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 2 0 2 5 年 1 月 3 日 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 行逮捕,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苟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陈XX,四川XX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青检刑诉〔2025〕315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X、陈XX、陈X、王X、叶X犯招摇撞 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黎XX、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邹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高宇航、被告人王X、被告人叶X及其辩护人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起诉书指控事实为:2024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黎XX、陈XX、陈X、叶X、王X在成都市青羊区XX“缘和”茶坊预谋以冒充警察“抓嫖”的方式向卖淫女索要 钱财。陈X通过QQ 寻找卖淫女,并推送给陈XX,陈XX与卖 淫女联系后,在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978号3栋2单XX预定民宿。叶X出资3000元作为“嫖资”,由王X冒充嫖 客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王X与被害人朱X在1905号 房间见面后,将事先约定的2400元嫖资交给朱X,并与朱XX发生性关系。随后王X发信息给黎XX,黎XX与陈XX、陈X、叶X四人进入1905号房间,出示陈XX的假警察证及手 铐、约束带,将朱X双手用约束带捆绑,谎称几人是警察正在 抓捕逃犯王X,同时发现了卖淫嫖娼行为,让朱X出钱解决。
陈XX、叶X先将王X带至楼下,黎XX、陈X二人在房间内
继续威胁朱X、除将事先给付的嫖资2400元拿回外,朱X 还通过微信转账4500元、500元两笔钱款至陈XX微信账户上。 五人随后乘车逃离现场,各分赃款900元。2024年11月27日, 被告人黎XX、陈XX、陈X、王X、叶X先后被民警挡获, 从陈XX车上查获假警察证及手铐。
被告人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陈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 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的罪名无异议,尊重被告 人陈XX与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在量刑上从轻 处罚。
被告人陈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 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认为被告人陈X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 请求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叶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 议,认为被告人叶X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系初 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5年5月26日被告人叶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 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X、陈XX、陈X、王X、叶X冒 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黎XX、陈XX、陈X、王X、叶X 五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 规定处罚。被告人黎XX、陈XX、陈X、王X、叶X到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XX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X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 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 日 折抵刑期一 日。刑期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 日止)
二 、被告人陈X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 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 日 折抵刑期 一 日。刑期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 日止)
三、被告人陈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 日 折抵刑期 一 日。刑期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 日止)
四 、被告人王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 日 折抵刑期 一 日。刑期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 日 止 )
五 、被告人叶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 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 日 折抵刑期 一 日。刑期自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 日 止 )
六、对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XX的玫瑰金色手铐一 副、黑色皮套内含一张“警,官证”一个、白色XX牌手机一部予 以没收;被告人叶X的黑色XX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 黎XX的蓝色XX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王X持有的黄色 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陈X持有的OPPO 牌棕色手机 一部予以没收;
七、对被告人叶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 害人朱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审 判 员 李 X
二 0 二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