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5】湘1025民初1014号
基本案情:原告浙江*担保**有*公*,住所地浙江*杭*市上城区,法*代表人:何*,系该**公**行董*
被告何*丞,男,2001年8月出生,湖南临武*人
2023年5月15日,被告何*丞欲购买一车*,拟向XXX保税区分行办理信用卡透支*期付款业务,由原告有*提供担保服务,双**订汽车*用卡透支*保服务合同,约定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每期还款数额为人民币3797元;同日被告与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项*期付款抵押合同,车*总价为192000,自行支*首付款58000元,贷款总额为134000元,另支*手续费2680元,被告自愿提供抵押担保。后*告没有*约还款,原告便依约向*行代为支*10期累计50542元,原告还款后*次催讨未果,因此成*。
办案过程:2025年6月3日,原告一方*法**告住所地法*起诉,法*在2025年7月3日公*开庭审理,被告没有*庭,本案依法*席*判,认定了原告的全*证据,法*认为,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当事人均应*着诚实信用原则全*履行。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向*行分期还款义务,致使原告担保**公**今已代偿10期累计5054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该款项,具有*实依据和**依据,法*应*依法**。
办案结果: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代为支*的贷款50542元*其利*6227元,律师*1300元。
审判员 文XX
二0二五年*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