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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自治强收土地唯一住房被强拆,理由居然是补偿款已发放到位。法院:履行打款义务不代表可以强拆房屋!?法院: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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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凤梅律师律师
最终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支持了周女士的诉求,判决了强拆行为违法。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经过村委会同意,建设了近30年的房屋因为旧村改造的需要纳入拆迁范围,但蔡XX未就拆迁补偿事宜和征收方达成一致,也未签署任何征收协议,没领取征收补偿款。

2024年5月,社区向蔡XX作出《收回决定书》,打着收回集体土地收回的名义想代替征收程序。

盛X律师认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该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蔡XX的土地则已经转为国有,尽管没有收到征地补偿款,但土地性质早就已经转变。因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为此,在盛X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蔡XX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7102行初369号

案由:责令交还土地案

审理法院:某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蔡X

被告: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收回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XX #杨阳律师、#张琳律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告某居委会作出《收回决定书》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限。

本案中,从在案证据看,《农转非批复》于2000年7月18日作出,批复同意将包括某村437户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对相关集体土地要登记造册,由所在区、市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归国有,统一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此情况下,被告仅以案涉土地未经过登记、造册、征收,社区未收到任何土地征收补偿款,一直按照集体土地相关规定管理至今为由,主张旧村改造项目的土地仍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就案涉房屋作出《收回决定书》,决定收回相应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故被告作出案涉《收回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4年5月 7日向原告蔡X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


  • 2024-06-1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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