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全力为女方挽回损失
(2024)渝0112民初36545号
案情简介:张X系家庭主妇,丈夫杨X系某大型国有企业重庆公司副总,年收入一百余万,双方于2013年诞下一女。2017年张X与杨X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由张X抚养,由杨X按月向张X支付女儿抚养费4000元(不含医疗费、教育费、辅导费等),但协议签订后杨X仅支付张X十余万元,尚有大量费用未支付,经张X多次催付未果,特聘请本律师向杨X追索女儿抚养费。
办案经过:1、让张X收集离婚协议签订以后所有女儿开销的证据(合同、票据、转账记录、病历资料等)。经本律师整理资料发现,除协议约定抚养费外,张X为女儿支付医疗费、培训费等费用十余万元;2、让张X介绍杨X生活工作情况。经沟通得知杨X工作调动至贵州分公司,职务仍然为副总。鉴于此,本律师拟定起诉状代理当事人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抚养费暂计3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向法院沟通开具律师调查令多次前往贵州杨X单位调取其职务信息及收入信息,证实杨X职务仍为贵州XX,账面收入约为120万元/年。开庭后,本律师向法院提供全套证据,包含催款记录、离婚协议、开支记录、杨X职务及收入证据等,要求法院依法按离婚协议约定判决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医疗费、培训费等。
案件结果: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加之承办法官为女法官,深感单身母亲养女不易,遂当庭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杨X在调解当天支付十万元,后续费用按约定时间支付,后期抚养费按协议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