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都检刑不诉【2025】81号
案情简介:杨X在网上认识张X,张X称提供银行卡给其转个账可以获得5000元,杨X觉得还可以,于是受张X指使从九龙坡打车至观音桥。杨X来到张X指定房间,张X同伙让杨X提供手机,并在其手机银行一阵操作,事后张X同伙给了杨X5000元现金。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有人报案称被诈骗,由此诈骗团伙案发,广西公安顺藤摸瓜调查至杨X处,杨X被羁押于九龙坡看守所,后移动至都安看守所。案发后,杨X丈夫找到本律师,让本律师为杨X提供刑事辩护
办案经过: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前往九龙坡看守所、都安看守所会见杨X,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向都安县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次日杨X即被取保候审。后案件移送都安检察院,本律师详细阅卷后,与检察官沟通,认为本案杨X并不明知其提供银行账户转账资金系犯罪所得,杨X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其罪行也属轻微,符合微罪不诉条件。本律师多次前往都安,检察官悉心听取本律师意见。
案件结果: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