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康XX的房*位于**某县,2023年4月26日,某县政府作出《国**地上房*征收补偿决定书》,康XX的房*在征收范*内。
但因为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康XX未签订房*征收补偿协议,后*某县政府作出《房*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XX送达。
康XX无奈,随即向北京市XX进行征拆法*咨询,盛*律师*为,被告某县政府的征收程*和**补偿工作严*违反《国**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被诉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严*侵害康XX的合法**。
为此,在征拆律师*帮助下,康XX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信息
案号:(2024)赣08行初6号
原告:康X
案由:不服被告吉**县人民政府
法*:江*省吉**中级人民法*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房*征收补偿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汪XX律师
法*观点
法*认为
《国**地上房*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册房*产估价师**在实地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应*由房*征收部门、注册房*产估价师**利*关*的第三人见证,有**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经*查,某县政府庭后*充*交的地源房*产评估**公*《房*装修查*表》《附着物查*表》《某县房*征收(拆迁)测量登记表》及江*省某测绘**有*公**房*测绘图上,既无被征收人康X及其家*的签字,也无利*关*的第三人在场签字见证,违反上述规定,依法*能*为案涉房*的安*补偿依据。因此,某县政府以此为依据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程*,应*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人民则合格农*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房*征收补偿决定书》;
由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康X的案涉被征收房*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