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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XX高XX代理理财合同纠纷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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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XX民事判决书

(2025) 黑 02 民终 X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XX,男,19XX 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XX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XX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上诉人裴XX因与被上诉人常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X人民法院 (2025) 黑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5 年X月 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裴XX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常XX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交易习惯为盘中XX利润分成,而非停盘结算。二、一审法院认定裴XX隐瞒账户内具体盈亏情况,系认定事实错误。盘中期货账户是一直在变化的,出金是一段时间的终结点,无法将每一时间点的盈亏情况告知。双方只是对盈利分成有约定,其余无约定,整个账户也是盈利的,裴XX不存在违约行为。常XX对整个交易过程是认可的,不存在隐瞒账户盈亏情况。三、常XX主张已过除斥期间,不应得到支持。常XX的撤销权应自 20XX年X月XX日开始计算,当时其收回账户,应当知道全部事实,但其在 2025 年才起诉,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四、裴XX已经忠实履行委托义务,常XX累计分成XX万元,足以证明创造的实际收益。

常XX辩称,浮动盈利出金是需要入金、出金和期末权益等才能计算出来的,裴XX称浮动盈利出金不是浮动盈亏结算,而是常XX账户中的钱,按三七分成。并且,期货公司明令禁止XX结算,显失公平。裴XX提供聊天记录里的截图是其他期货公司的截图,存在造假,也不能反应当时常XX账户权益。本案不属于撤销之诉,是返还之诉,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常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依法判决裴XX返还常XX理财款 XXX元及利息(自 20XX年 X月XX日起,以XXX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裴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XX年常XX与裴XX通过朋友相识。20XX年X月X日,常XX在裴XX所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裴XX接受常XX委托,双方以微信聊天方式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收益分成为常XX XX%,裴XX XX%。同日,常XX将其在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账户的账号及密码告知裴XX,裴XX将账户密码更改后未告知常XX密码,账户期初金额为XXX元,此后由裴XX直接使用常XX账户进行交易操作。20XX年X月X日至 20XX 年X月XX日期间,常XX累计向账户入金XXX元,出金XXX元,常XX累计向裴XX支付XXX元。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客户资金对账单能够认定,裴XX在操作账户期间,仅在交易盈利时告知常XX并将出金金额告知常XX,常XX按约定支付出金金额的XX% 价款给裴XX,而在交易亏损时,裴XX并未告知常XX。而常XX通过微信要求裴XX告知账户密码,裴XX未告知。20XX年X月X日常XX要求裴XX出金XX万,裴XX告知其账户剩余金额XX万,并按常XX要求将账户密码告知常XX,此时账户期末金额XX元。常XX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裴XX返其之前支付给裴XX的盈利收益XXX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裴XX在操作常XX期货账户期间,仅在交易盈利时告知常XX并将出金金额告知常XX,而在交易亏损时,裴XX并未告知常XX,导致常XX对账户内具体盈亏情况不清楚,按裴XX告知的出金金额分给其XX的价款,而交易亏损的金额由常XX自己负担。裴XX隐瞒账户内具体盈亏情况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返还常XX多分成的部分。具体返还金额为 XXX元 = XXX 元 - XX%×[XXX 元 -(XXX元 + XXX元 - XXX元)]。关于裴XX抗辩自常XX收回账号后已超过一年,撤销权已消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常XX诉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其主张的并非撤销权,故一审法院对裴XX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裴XX主张双方约定其对常XX期货账户的亏损不承担责任,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且根据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如裴XX对亏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仅对盈利的交易按XX% 收取分成,对常XX亦不公平,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常XX主张自终止委托之日 20XX年X月X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赔偿其损失,合情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裴XX于一审判决生效后返还常XX理财款XX元,并自 20XX年X月XX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裴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常XX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证据一、阅读协议一份,拟证明协议中第十二条第六项,当日浮动盈利等均不可当日出金,第十六条第十三项,可用资金的计算方式,所以裴XX所称的浮动盈利资金包括聊天截图,只是用常XX账户里的钱分成,不是按照公式计算分成。经质证,裴XX认为,对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没有期货公式或者银行盖章,期货市场有结算价,是一段时间内的加权价,当日未平仓的合约,会以结算价来计算盈亏,就是盯市盈亏。关于保证金交易,若账户资金是XX万元,当账户利润达到XX万元时,可平掉保证金XX万元,系盘中可出的利润,在此期间手机会收到风险提示,停盘后金交所进行期货持仓权益结算,账户会显示亏损,常XX提交的证据不能体现该部分事实。本院认为,该阅读协议并非本案双方签订的相应材料,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

裴XX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XX年X月,常XX将其期货账户委托给裴XX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体现,双方约定收益按照三七分成。裴XX虽上诉主张双方对于分成方式仅约定盈利没有约定亏损,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语义及分成比例,裴XX收取XX的利润,已经超过一般托管方式,且在裴XX管理账户期间,未告知常XX账户具体盈亏及余额情况,故双方应同时承担相应的亏损风险,一审法院按照裴XX管理账户期间的整体盈余计算裴XX应收取的管理费,并无不当。因此,对于裴XX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裴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XXX元,由裴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哈尔滨高XX律师代理原审原告,也就是二审的被上诉人常X,经过高律师的努力和对案件深入研究,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被告裴X)诉讼请求,高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胜诉!。

       

  • 2025-07-13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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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主任律师,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在近10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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