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王XX刚刚从北京某大学毕业步入社会,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7岁的李XX,两人于当年便登记结婚。李XX是北京本地人,收入比较高,婚前已经购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以下简称1号房产)。由于李XX社会经验更丰富,经济条件也更好,所以在家里拥有更大的话语权,王XX感觉不被尊重。
婚后,夫妻俩原本打算立即要孩子,但李XX患有不宜生育孩子的疾病。经过四年多的治疗,双方终于在2009年生下了孩子李XX。随着孩子的出生,职场经验的积累,王XX开始变得成熟独立,反感李XX的行事方式,夫妻感情开始变得淡薄。
2013年前后,王XX不堪婚姻的禁锢,多次向李XX提出离婚,李XX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利用孩子和双方父母对王XX施压,但双方关系并没有改善。后来,王XX有了婚外情,但双方对离婚问题一直没有谈妥。2015年,王XX表示想为孩子购买学区房。由于夫妻俩婚后又购买了一处房产(以下简称2号房产),目前王XX名下有两套房产,按北京限购政策,无法继续买房,李XX同意离婚后以王XX名义买房,但王XX明确表示离婚后不会再复婚了。
2015年4月,王XX与第三人签署了购房合同,以总价494万元购买了东城区某处房产(以下简称3号房产),王XX用李XX转账资金支付购房定金、佣金62万余元。
2015年6月,夫妻俩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XX,李XX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李XX名下的1号房产(婚前房产,婚后无还贷)、2号房产(婚内房产,离婚时贷款已还清,现值900万)均归李XX一人所有,婚内存款均归王XX所有。夫妻俩的存款均由李XX保管,李XX将所有存款都用于炒股,离婚时双方并没有清算存款数额。
2015年7月,王XX用李XX转账来的资金支付了3号房产首付款145万元,李XX还支付了25万元装修款,房子登记在王XX名下。王XX以个人名义办理了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每月需还款1.8万元,离婚后一直是李XX将还贷资金转至王XX银行账户,王XX再还贷。
离婚后,王XX和李XX一直居住在一起。3号房产装修以后,李XX也跟着王XX、孩子李XX一起搬入了新家。王XX多次要求李XX搬离新家,李XX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拒不搬出。2018年年初,王XX觉得无法继续忍受,委托我们代为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法律事宜。
办案经过
王XX第一次找到我们时,表示自己已经和前夫离婚3年多,但迫于父母和孩子一直共同生活。王XX多次要求前夫搬离住所,可前夫均以索要经济补偿、变更孩子抚养权等施压,双方一直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王XX不堪其扰,委托李婧德律师借助司法手段,让前夫搬离住所,同时解决两人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接受委托后,李婧德律师立即开始收集、调取两人生活期间的经济情况。经过对双方离婚协议以及离婚后财产情况的分析,李婧德律师很快发现离婚协议存在很多漏洞,王XX在协议里放弃了2号房产的权益,相当于放弃了450万元的财产权益。按照离婚协议,王XX仅可分得两人婚内存款,但双方没有清算存款数额,男方很可能反驳说存款数为零。如今婚内2号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已成定局,李婧德律师只能尽全力为王XX尽可能多地争取离婚后所购房产的权益。由于购房款、每月还贷均来自男方,离婚后房产归属不确定性非常大。李婧德律师通过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等琐碎证据的整理,成功举证王XX对房产出资为130万元,同时举证女方名下无其他房产,说服法院将房产判归女方,男方需在10日内搬离该房产,抚养费仍按离婚协议确定的数额执行。经过三场诉讼,李律师终于为王XX彻底了结了这段婚姻的财产、子女、情感纠葛。
案件结果
排除妨害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李XX应在限期内搬出住所;二审经调解结案,李XX应于10日内搬出;
抚养费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离婚后同居期间,李XX应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补付抚养费共计26万元;自2018年7月起,每月应支付2万元抚养费。一审判决出来以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3号房产归王XX所有,剩余贷款由王XX偿还,王XX应支付李XX300万元折价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