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XX民事判决书摘要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京0112民初5949号
立案日期:2025年1月27日
判决日期:2025年7月22日
审判程序: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XX,出生日期:19xx年x月x日,住址:北京市通州区XXx单元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滑XX(北京XX律师)
被告:崔X,出生日期:198x年xx月xx日,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XXxx小学
诉讼请求崔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崔X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自2025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崔X负担。
案件事实
借款背景:2023年7月27日,谭XX根据崔X指示向尹XX转账10万元,附言备注“借款”。同日,崔X也向尹XX转账10万元,尹XX与王XX共同向崔X出具20万元借条(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27日至8月3日)。
争议焦点:谭XX主张与崔X存在借贷关系,称崔X因资金不足向其拆借10万元用于出借给尹XX。崔X否认与谭XX存在借贷关系,称其出借给尹XX的20万元包括转账10万元和现金10万元,谭XX的转账与其无关。
其他证据:崔X在三河市法院起诉尹XX时,将谭XX的10万元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要求尹XX偿还20万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谭XX曾向崔X催问尹XX还款情况。
法院认定
借贷关系成立:谭XX向尹XX转账10万元的行为系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崔X将谭XX的10万元纳入其向尹XX的借款主张中,并在三河市法院诉讼中作为自己的债权,表明其认可该款项为自身债务。崔X关于现金交付的陈述矛盾(先称银行取现,后称家中取现),且与借条中“划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不符。
利息认定:因双方未约定书面利息,法院支持按年利率3.1%计算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崔X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谭XX借款本金10万元;崔X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3.1%,自2025年1月27日起计算);驳回谭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崔X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判决,可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