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0114民初2285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7月30日
当事人:原告(被告):孙XX(劳动者)
被告(原告):北京XX公司(用人单位)
二、案件争议焦点
工资差额:孙XX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转正工资(28,000元/月),仅按试用期工资(22,400元/月)发放。
违法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2023.3.29-2023.6.28),但公司实际未按期转正,直至2023.10.11才确认转正。
未休年休假工资:孙XX主张2023年、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6天),公司辩称其未申请视为放弃。
经济补偿金:孙XX以公司拖欠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反诉:主张孙XX突然离职造成损失50万元、违反保密协议10万元、丢失财物1300元。
三、法院认定事实
工资标准:微信记录证明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22,400元/月,转正28,000元/月。公司主张“5000+绩效”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采信孙XX主张。
试用期问题:公司未按期转正,2023.9.28仍称“毛X未同意转正”,构成违法延长试用期。法院认定实际转正时间为2023.10.11(HR谈话确认)。
年休假:公司规定“未申请视为放弃”无效,法院支持2023年3天未休年假工资。
经济补偿金: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孙XX有权解除合同并获补偿。
公司反诉:无充分证据证明孙XX造成损失,仅支持摄像头损失910元。
四、判决结果
公司需支付孙XX:工资差额(2023.6.29-2024.3.31):92,296.73元违法试用期赔偿金(2023.6.29-2023.10.10):95,586.21元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2,703.45元经济补偿金(1.5个月工资):38,773.56元,合计:229,359.95元
其他判项:
公司需出具离职证明。
孙XX赔偿公司财物损失910元。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限制)、第38条(被迫解除合同)、第46条(经济补偿金)、第83条(违法试用期赔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年休假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