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京0112民初5361号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京0112民初536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7月17日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腾退补偿协议履行争议)
诉讼双方:
原告:陈XX(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x镇人民政府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案件起因
2014年,陈XX通过《土地转让合同》取得北京市通州区XX4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2018年,因xx镇集体产业用地项目建设,涉案土地被纳入腾退范围,地上建筑物于同年6月被拆除。
2021年7月25日,双方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总金额5,533,833元,并明确付款条件:
首期50%:腾退卷宗通过审计审核后支付;
尾款: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2.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已按协议完成腾退义务,但xx镇政府未按期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
被告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因项目实施主体北投XX未出具审计审核结论且未拨付资金。
三、法院认定事实
协议有效性:
《腾退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
原告履约情况:
陈XX已于2018年6月完成腾退,并提交全部材料。
2023年1月12日,xx镇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确认腾退符合政策要求。
被告违约事实:
协议未约定审计审核主体为北投XX,xx镇政府自行审计后仍拒绝付款。
截至2025年诉讼时,已远超协议约定的2022年付款期限。
四、法院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诉求:
宋庄镇政府须于判决生效后180日内支付全部腾退补偿款5,533,833元。
违约责任:
若未按期支付,需按《民事诉讼法》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0,536.83元由宋庄镇政府承担。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法院应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六、案件意义
明确政府履约责任:即使涉及第三方资金拨付,政府不得以内部流程为由拒绝履行已生效协议。
保护被腾退人权益:法院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裁判,避免行政权力滥用导致民事权益受损。
